惩治走私条例|第 5 条|检察|法|生效中
法务部|v1.0
最后修订: 2012-06-13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之罚金: 一、公然为首,聚众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检查者。 二、公然为首,聚众威胁稽征关员或其他依法令负责检查人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