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走私条例|第 3 条|检察|法|生效中
法务部|v1.0
最后修订: 2012-06-13
运送、销售或藏匿前条第一项之走私物品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