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走私条例|第 4 条|检察|法|生效中
法务部|v1.0
最后修订: 2012-06-13
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检查,伤害人致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八百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