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走私条例|第 2 条|检察|法|生效中
法务部|v1.0
最后修订: 2012-06-13
私运管制物品进口、出口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一项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规定公告其管制品项及管制方式: 一、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进口、出口。 二、为维护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伪造、变造之各种货币及有价证券进口、出口。 三、为维护国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来自特定地区之物品进口。 四、为维护国内农业产业发展必要,禁止、限制来自特定地区或一定数额以上之动植物及其产制品进口。 五、为遵守条约协定、履行国际义务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进口、出口。
私运管制物品进口、出口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一项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规定公告其管制品项及管制方式: 一、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进口、出口。 二、为维护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伪造、变造之各种货币及有价证券进口、出口。 三、为维护国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来自特定地区之物品进口。 四、为维护国内农业产业发展必要,禁止、限制来自特定地区或一定数额以上之动植物及其产制品进口。 五、为遵守条约协定、履行国际义务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进口、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