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海外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 6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1-03-29
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海外有价证券,应依规定检齐相关书件,并取具中央银行同意函后,向本会申报生效。 发行人申报募集与发行海外有价证券,应洽请证券承销商评估,并依规定提出评估报告。但发行普通公司债或依第十二条之一规定申报发行海外存托凭证者,不在此限。 申报事项及所列书件内容如有变更,应即向本会办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