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海外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 5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1-03-29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募集与发行海外有价证券: 一、违反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或有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发行无担保海外公司债。但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条之四规定者,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之限制。 二、违反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或有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发行海外公司债。但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条之四规定者,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之限制。 三、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或第二百七十条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增资发行新股以供发行海外存托凭证或增资发行海外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