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海外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 4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1-03-29
本准则用词定义如下: 一、参与发行:指发行人依存托契约协助运行存托凭证发行计划,并提供相关财务信息予存托机构之行为。 二、存托机构:指在中华民国境外,依当地国之证券有关法令发行存托凭证之机构。 三、保管机构:指设于中华民国境内,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核准得经营保管业务之银行。 四、海外存托凭证:指存托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依当地国之证券有关法令发行表彰存放于保管机构之有价证券之凭证。 五、申报生效:指发行人依规定检齐相关书件向本会提出申报,除因申报书件应行记载事项不充分、为保护公益有必要补正说明或经本会退回者外,其案件自本会及本会指定之机构收到申报书件即日起届满一定营业日即可生效。 六、营业日:指证券市场交易日。 七、财务报告:指合并财务报告,发行人若无子公司者,则为个别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