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海外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 3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1-03-29
有价证券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审查准则第三条规定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公开发行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符合上柜审查准则第三条规定之上柜公司),得申报募集与发行海外公司债、海外股票、参与发行海外存托凭证及申报其已发行之股票于国外证券市场交易。 已与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有价证券上市契约或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审查准则第三条规定申请且已与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签订有价证券柜台买卖契约之公开发行公司,得申报于办理国内承销作业时,同时募集与发行海外股票或参与发行海外存托凭证。 有价证券已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兴柜股票审查准则规定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公开发行公司(以下简称兴柜股票公司),得申报募集与发行海外转换公司债及海外附认股权公司债。 未上市或未符合上柜审查准则第三条规定之公开发行公司得申报募集与发行海外普通公司债及以所持有其他上市公司或符合上柜审查准则第三条规定之上柜公司股票作为偿还标的之海外可交换公司债及海外附认股权公司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