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海外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 11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1-03-29
海外有价证券发行后,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发行当地国证券法令规定所编制之公开说明书,应上传至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但发行海外存托凭证供海外公司债转换或认购者,得免上传。 二、在其资金运用计划完成前,应于年报中揭露计划运行进度;发行海外公司债者,应于资金募集完成后二日内及海外公司债发行期间每月十日前,于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输入公司债发行相关数据。 三、应依本会规定于每季结束后十日内,将资金运用计划及资金运用情形季报表输入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 四、上市或上柜公司应按季洽请原证券承销商或签证会计师对资金运行进度、未支用资金用途之合理性及是否涉及计划变更出具评估意见,于每季结束后十日内,并同前款信息输入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 五、以增资发行新股参与发行海外存托凭证方式,合并外国公司、受让外国公司股份,或依法律规定收购或分割外国公司者,应于完成登记后一年内按季洽请原证券承销商就该事项对发行人财务、业务及股东权益之影响出具评估意见,并输入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 六、资金运用计划项目变更或个别项目金额调整,而致原个别项目所需资金减少金额合计数或增加金额合计数,达所募集资金总额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应报中央银行核准后,办理计划变更,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二日内将相关信息于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办理公告,并提报股东会追认。资金运用计划变更时及嗣后每季结束后十日内,应洽请原证券承销商对资金运行进度及未支用资金用途之合理性出具评估意见,并同第三款信息输入。 七、发生依上市地国政府法令及其证券交易所规章之规定实时公告或申报之重大情事者,应同时输入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 海外有价证券如有特定人或策略性投资人认购者,应将认购名单及其个别认购价格及数量,揭露于公开说明书并输入本会指定之信息申报网站。 前二项规定,对于依第十二条之一规定申报发行海外存托凭证者,不适用之。 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海外有价证券,如遇有上市地国之证券主管机关函询情事时,发行人应于接获函询之日起二日内及提供数据之同时向本会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