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 31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16
国内厂商售与保税工厂之加工原料、自用机器、设备,如需办理冲退税捐者,其通关进程如下: 一、进厂时买卖双方应联名缮具报单,检附发票、装箱单等报经监管海关核准后放行进厂登帐。监管海关应于核准之翌日起二十日内核发视同出口报单副本,交国内厂商凭以办理冲退税。 二、前款之加工原料交易,得先凭交易凭证点收进厂登帐,于次月十五日前依前款规定按月汇报,并以该批货物报单放行日期视同进出口日期。 未依前项规定办理而进入保税工厂之物品,概按非保税物品处理。 第一项自用机器、设备准用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