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 30-1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9-16
保税工厂进口成品货样,需复运出口者,得依关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并由保税工厂具结保证于放行之翌日起六个月内复运出口,免提供相当税款金额之担保。不依规定期限复运出口者,应于期限届满之翌日起十日内缮具报单补税。 前项成品货样,保税工厂应登列帐册控管以供海关查核,且不得于复运出口前剪裂、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