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机构参与重大公共建设适用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办法|第 6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0-05-18
民间机构依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选定延迟开始免税之期间,应自有课税所得之年度起四年内,依下列规定向财政部申请核准延迟开始免税;逾期申请者,除符合第三项规定外,不予核准: 一、与申请适用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同时申请者,于同一申请书内叙明自行选定开始免税之期间及其会计年度起讫日期。 二、于核准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后始行申请者,应另备申请书,叙明自行选定开始免税之期间及其会计年度起讫日期。 民间机构依前项规定申请延迟开始免税者,应于有课税所得之年度次年起三个年度中,择一年度开始适用免税;择定后,除符合第四项规定外,不得变更。 民间机构所得税结算申报自行申报该重大公共建设无课税所得而经税捐稽征机关核定有课税所得者,如其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之次日已逾第一项规定得申请延迟免税之期限,或未逾该期限而賸余期间不足三个月,得自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叙明自行选定延迟开始免税之期间及其会计年度起讫日期,向财政部申请核准延迟开始免税。逾期申请者,不予核准;其经核准者,除符合第四项规定外,不得变更。 民间机构已依前条或第一项规定开始适用免税,如其以前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自行申报该重大公共建设无课税所得而经税捐稽征机关核定有课税所得,得以核定有课税所得之年度为准,依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向财政部申请选定或重新选定延迟开始免税之期间;其选定开始免税之年度不得迟于原选定开始适用免税之年度。 前项申请应于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之次日起三个月内为之;逾期申请者,应自核定有课税所得之年度起开始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