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机构参与重大公共建设适用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办法|第 3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0-05-18
民间机构参与重大公共建设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范围,以经营重大公共建设之下列所得(明细如附表)为限;经营附属事业之所得,不适用本办法: 一、交通建设: (一)铁路:客运所得及货运所得。 (二)公路:通行费所得。 (三)市区快速道路:通行费所得。 (四)大众捷运系统:客运所得。 (五)轻轨运输系统:客运所得。 (六)转运站:劳务所得。 (七)航空站与其设施:航空站业务所得及租金所得。 (八)港端口与其设施:港湾业务所得及栈端口业务所得。 (九)停车场:停车费所得。 (十)桥梁、隧道:通行费所得。 (十一)智能型运输系统:系统营运所得。 二、共同管道:共同管道出租之所得及共同管道管理维护之所得。 三、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环境污染防治及环境污染物清理之所得、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场处理制造后之成品出售所得。 四、污水下水道:用户使用下水道使用费所得。 五、自来水设施:用户使用自来水水费所得、用户接用自来水外线工程费所得及民间机构售水给自来水事业所得。 六、水利设施:海水淡化处理及工业区污水厂放流水回收后之出售所得。 七、卫生医疗设施:劳务所得、疫苗制造工厂制造疫苗出售所得。 八、社会福利设施:殡仪馆及火葬场设施使用费所得、社会住宅出租之所得。 九、文教设施:劳务所得。 十、观光游憩设施:劳务所得、依森林法规定设置之森林游乐区事业所得。 十一、电业设施:售电所得。 十二、公用气体燃料设施:售气所得。 十三、运动设施:业务所得。 十四、商业设施: (一)大型物流中心:业务所得及劳务所得。 (二)国际展览中心:业务所得及劳务所得。 (三)国际会议中心:业务所得及劳务所得。 十五、政府厅舍设施:租金所得及劳务所得。 民间机构经营重大公共建设、其附属事业及非属重大公共建设业务之成本费用,应分别辨认归属,自各相关收入中减除;其无法分别辨认归属者,应按重大公共建设、其附属事业及非属重大公共建设业务之营业收入比例分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