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机构参与重大公共建设适用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办法|第 2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0-05-18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课税所得:指民间机构参与各重大公共建设之营业收入减除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加计归属该重大公共建设之非营业收益及减除归属该重大公共建设之非营业损失后之所得额,减除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但书规定经稽征机关核定之前十年内属于该重大公共建设之各期亏损后之余额为正数,依所得税法规定应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所得。 二、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指前款课税所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免计入民间机构课税所得计算其应纳之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三、开始营运:指民间机构与主办机关依本法规定签订之参与重大公共建设投资契约约定首次开始营运时。如因情事变更重新约定者,从其约定。 四、有课税所得之年度:指民间机构参与重大公共建设,实际投资于公共建设达本法重大公共建设范围规定要件并开始营运,且其所得税结算申报自行申报该重大公共建设有课税所得之年度;或申报无课税所得而经税捐稽征机关核定有课税所得之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