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机构参与重大公共建设适用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办法|第 5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0-05-18
民间机构参与重大公共建设,实际投资达本法重大公共建设范围规定要件并开始营运,且其所得税结算申报自行申报该重大公共建设有课税所得者,应自所得税结算申报日之次日起六个月内;申报无课税所得而经税捐稽征机关核定有课税所得者,应自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之次日起六个月内,检具下列文档,向财政部申请核准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一、公司登记证明文档影本。 二、主办机关核准参与重大公共建设之文档。 三、重大公共建设主办机关核发之营运证明文档影本。 四、主办机关审核重大公共建设符合第三条第一项所定免税奖励范围之证明书;证明书上应载明民间机构名称、统一编号、地址、申请日期、重大公共建设类别、参与重大公共建设之方式、主办机关核定参与重大公共建设之日期、开始营运之日期、符合本法重大公共建设范围规定要件及其日期、免税所得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不含土地)。 五、重大公共建设申报有课税所得者,应检附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收据联影本;其申报无课税所得而经税捐稽征机关核定有课税所得者,应检附营利事业所得税核定税额通知书影本。以上情形,并均应检附该重大公共建设之课税所得计算表。 六、主办机关查核证明之机器、设备及新建主体建物清单;清单上应载明截至有课税所得之年度末日止,重大公共建设所购置或兴建机器、设备之名称、性能、用途、厂别、出厂、购入或进口日期、数量、金额及新建主体建物之工程成本明细表。 前项重大公共建设申报有课税所得者,民间机构应于办理有课税所得之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届满前;申报无课税所得而经税捐稽征机关核定有课税所得者,应自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向主办机关申请核发前项第四款所定证明书及第六款所定机器、设备及新建主体建物清单。主办机关应自民间机构申请之次日起三个月内核发,并副知财政部赋税署及民间机构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