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机构参与交通建设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办法|第 6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03-09-26
民间机构依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选定延迟免税之期间,应于该条所定期间内,依下列规定向财政部申请核定之,逾期不予核定;经核定后,不得再行变更: 一、与申请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同时申请者,应于同一申请书内,叙明自行选定开始免税之期间及其会计年度起讫日期。 二、于核准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后始行申请者,应另备申请书,叙明自行选定开始免税之期间及其会计年度起讫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