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机构参与交通建设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办法|第 3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03-09-26
民间机构参与交通建设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范围,以经营下列交通建设之所得(明细如附表)为限,其经营附属事业之所得,不适用本办法之奖励: 一、铁路:客运所得、货运所得。 二、公路:通行费收入所得。 三、大众捷运系统:客运所得。 四、航空站:劳务所得。 五、港端口及其设施:港湾业务所得、栈端口业务所得。 六、停车场:停车费收入所得。 七、观光游憩重大设施:劳务所得。 八、桥梁及隧道:通行费收入所得。 经营前项交通建设需购置机器、设备时,其所购置之机器、设备为全新者,始得依本办法申请奖励。但因事实需要,经主管机关洽商财政部项目核准自国外输入,或依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由政府兴建完成后移转民间机构投资营运其一部或全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