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机构参与交通建设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办法|第 4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03-09-26
适用本办法奖励之民间机构,其免税年限如下: 一、铁路:五年。 二、公路:五年。 三、大众捷运系统:五年。 四、航空站:五年。 五、港端口及其设施:五年。 六、停车场:四年。 七、观光游憩重大设施:四年。 八、桥梁及隧道:五年。 前项免税年限应连续计算,不得中断。民间机构在免税期间内,应按所得税法规定之固定资产耐用年数,逐年提列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