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机构参与交通建设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办法|第 2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03-09-26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课税所得:指自全年所得额中减除依法可享受减税或免税之所得额后之应课税所得额。 二、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指在计算应课税所得额时,应将该项所得自全年所得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