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 78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二 节|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2-11
广告费: 一、所称广告费包括下列各项: (一)报章杂志之广告。 (二)广告、传单、海报或印有营利事业名称之广告品。 (三)报经稽征机关核备之参加义卖、特卖之各项费用。 (四)广播、电视、戏院幻灯广告。 (五)以车辆巡回宣传之各项费用。 (六)彩牌及电动广告其系租用场地设备广告者,依其约定期间分年摊提。 (七)赠送样品、销货附赠物品或商品餽赠,印有赠品不得销售字样,含有广告性质者,应于帐簿中载明赠送物品之名称、数量及成本金额。 (八)代理商之样品关税与宣传广告等费用,非经契约订明由各该代理商负担,不予认定。 (九)样品进口关税与宣传费等,如经国外厂商汇款支付者,代理商不得再行列支。 (十)营建业样品屋之成本;其有处分价值者,应于处分年度列作收益处理。 (十一)营建业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广告费,应由地主与建主按其售价比例分摊。 (十二)赞助公益或体育活动,具有广告性质之各项费用。 (十三)其他具有广告性质之各项费用。 二、广告费之原始凭证如下: (一)报章杂志之广告费应取得收据,并检附广告样张;其因检附有困难时,得列单注记刊登报社或杂志之名称、日期或期别及版(页)次等。 (二)广告、传单、海报、日历、月历、纸扇、霓虹、电动广告牌、电影及幻灯之广告费,应取得统一发票;其为核准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利事业者,应取得普通收据。 (三)参加展览、义卖、特卖之各项费用,应取得统一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 (四)广播、电视应取得统一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 (五)租用车辆,巡回宣传之各项费用,应取得统一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 (六)购入样品、物品作为赠送者,应以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为凭;其系以本身产品或商品作为样品、赠品或奖品者,应于帐簿中载明。 (七)赠送样品应取得受赠人书有样品品名、数量之收据。但赠送国外厂商者,应取得运寄之证明文档及清单。 (八)销货附赠物品,应于销货发票加盖赠品赠讫戳记,并编制书有统一发票号码、金额、赠品名称、数量及金额之赠品支出日报表,凭以认定。但加油站业者销货附赠物品,得以促销海报、促销办法及促销相片等证明,及每日依所开立之统一发票起讫区间,汇总编制赠送物品名称、数量、金额,经赠品发送人签章之赠品支出日报表为凭。 (九)举办寄回销货包装空盒换取赠品活动,应以买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加注赠品名称、数量及金额之赠领清册为凭。 (十)以小包赠品、样品分送消费者,得以载有发放人向营利事业领取赠品、样品日期、品名、数量、单价、分送地点、实际分送数量金额及发放人签章之赠品日报表代替收据。 (十一)给付奖金、奖品或赠品,应有赠送纪录及具领人真实姓名、地址及签名或盖章之收据。 (十二)赞助公益或体育活动具有广告性质之各项费用,应取得统一发票或合法凭证,并检附载有活动名称及营利事业名称之相关广告品;其检附困难者,得以相片替代。 (十三)其他具有广告性质之各项费用,应取得统一发票或合法凭证,并检附载有活动名称及营利事业名称之相关广告或促销证明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