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 63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节|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2-11
未实现之费用及损失,除属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定短期投资之有价证券准用同法第四十四条估价规定产生之跌价损失、本准则第五十条之存货跌价损失,第七十一条第八款之职工退休金准备、职工退休基金或劳工退休准备金,第九十四条之备抵呆帐,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经财政部项目核准者外,不予认定。 依法得提列之各项损失准备仍应于帐上记载提列金额,并于年度结算申报时列报损失始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