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 45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节|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2-11
进货或进料之原始凭证如下: 一、国外进货或进料: (一)国外进货或进料,应取得国外厂商之发票、海关完税单据、各种报关提货费用单据或其他相关证明文档;已办理结汇者,应取得结汇文档;未办理结汇者,应取得银行汇付或转付之证明文档;其运费及保险费如系由买方负担者,并应取得运费及保险费之凭证。 (二)向科学园区、加工出口区或自由贸易港区事业进货或进料,其应按进口货物报关进程向海关申报者,比照前目规定办理;其依有关规定无需报关者,比照第二款第一目规定办理。 二、国内进货或进料: (一)向营利事业进货或进料,应取得书有买受人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之统一发票。 (二)向公会配购或机关团体采购或标购者,应取得配售或标售者之证明文档。 (三)向农、渔民直接生产者及肩挑负贩进货或进料,应取得农、渔民直接生产者及肩挑负贩书立载有姓名、住址、身分证统一编号、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及年月日,并经签名或盖章之普通收据或商用标准表单之出货单作为原始凭证;其因无法取得该收据或出货单者,当年度该项进货进料价格,应按当时地同一货品最低价格核定;其产品耗用原物料数量,并得按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四项规定办理。 (四)委托代购商品或原料,应取得受托商号书有抬头之佣金及依代购货物之实际价格开立,并注明「代购」字样之统一发票。 (五)向旧货商购进废料、旧货或羽毛者,应依规定取得统一发票或其他外来凭证,作为进货凭证。 (六)营利事业购进鸡、鸭、鱼、肉等,应依规定取得统一发票或取得出售人书有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并经签名或盖章之收据。 (七)向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而未办理者进货或进料,应取得书有品名、数量、单价、总价、日期、出售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身分证统一编号及盖章之收据及其通报归户清单(申报书)存根。 (八)联合标购之进货进料,应有报经稽征机关发给之分割证明;其仅以一事业之名义代表标购者,应有报经稽征机关核备之合约。 (九)营利事业向免用统一发票商号进货、进料取得普通收据者,稽征机关得根据普通收据所载进货、进料数据,按址查对其销售对方之销货是否相符,销货能力是否确当,核实认定;如按址查对不确而有进货之事实者,应依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核定其进货成本,并依税捐稽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若按址查对不确亦无进货之事实者,除进货不予认定外,应按所得税法第一百十条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