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 38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节|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2-11
进货、进料未取得凭证或未将取得凭证保存,或按址查对不确,未能提出正当理由或未能提供证明文档者,稽征机关应按当年度当地该项货品之最低价格,核定其进货成本。其属未取得进货凭证或未将进货凭证保存者,应依税捐稽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但依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目规定处理者免罚。 营利事业如因交易相对人应给与而未给与统一发票,致无法取得合法凭证,其已诚实入帐,能提示送货单及支付货款证明,经稽征机关查明属实者,准按实际进货价格核定成本,并依税捐稽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但其于稽征机关发现前由会计师签证揭露或自行于申报书揭露者,免予处罚。交易相对人涉嫌违章部分,则应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