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 41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节|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2-11
外销品进口原料经核准记帐之税捐,应以备忘科目列帐,不列成本,并于核准退税时,以原科目冲销之。其因转为内销或因逾期出口而补缴上述经核准记帐之税捐者,如与进口日期属同一会计年度,应根据海关通知文档列为成本,如补缴年度与进口日期不属同一年度,除会计基础经核准采用现金收付制者外,应于内销或逾期出口之年度先行估计应补税款列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