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 16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2-11
营利事业分期付款之销货,其当期损益得依下列方法择一计算: 一、全部毛利法:依出售年度内全部销货金额,减除销货成本(包括分期付款货品之全部成本)后,计算之。 二、毛利百分比法:依出售年度约载分期付款之销货价格及成本,计算分期付款销货毛利率,以后各期收取之分期价款,并按此项比率计算其利益及应摊计之成本。其分期付款销货利益并得按下列公式计算: 分期付款销货未实现毛利年初余额+ 本年度分期付款销货毛利 分期付款销货本年度收款总额x──────────────── 分期付款销货应收帐款年初余款+本 年度分期付款销货总额 三、普通销货法:除依现销价格及成本,核计其当年度损益外,其约载分期付款售价高于现销价格部分,为未实现之利息收入,嗣后分期按利息法认列利息收入。 前项各种计算损益方法既经采用,在本期内不得变更。相同种类产品同期分期付款销货损益均应采用同一计算方式。不同种类产品,得依规定分别采用不同之计算方法,但全期均应就其择定之同一方法计算其分期付款销货之损益,不得中途变更。 前项分期付款销货在本期收回之帐款利益,应按前期销货时原采公式计算,不得变更其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