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 15-3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2-11
营利事业销售货物或劳务,如有随销售附赠礼券、奖励积点或保固服务等,该附赠部分相对应之收入应于销售时认列,不得递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