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 15-2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2-11
营利事业外销货物或劳务,其销货收入之归属年度,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外销货物应列为外销货物报关日所属会计年度之销货收入处理。但以邮政及快递事业之邮政快捷邮件或陆空联运包裹寄送货物外销者,应列为邮政及快递事业掣发执据盖用戳记日所属会计年度之销货收入处理。 二、销售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应列为劳务提供完成日所属会计年度之销货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