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技术规则建筑构造编|第 42 条|国土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五 节|内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后修订: 2023-05-10
建筑物构造之耐震设计、地震力及结构系统,应依下列规定: 一、耐震设计之基本原则,系使建筑物结构体在中小度地震时保持在弹性限度内,设计地震时得容许产生塑性变形,其韧性需求不得超过容许韧性容量,最大考量地震时使用之韧性可以达其韧性容量。 二、建筑物结构体、非结构构材及设备,应设计、建造使其能抵御任何方向之地震力。 三、地震力应假设横向作用于基面以上各层楼板及屋顶。 四、建筑物应进行韧性设计,构材之韧性设计依本编各章相关规定办理。 五、风力或其他载重之载重组合大于地震力之载重组合时,建筑物之构材应按风力或其他载重组合产生之内力设计,其耐震之韧性设计依规范规定。 六、抵抗地震力之结构系统分下列六种: (一)承重墙系统:结构系统无完整承受垂直载重立体构架,承重墙或斜撑系统须承受全部或大部分垂直载重,并以剪力墙或斜撑构架抵御地震力者。 (二)构架系统:具承受垂直载重完整立体构架,以剪力墙或斜撑构架抵御地震力者。 (三)抗弯矩构架系统:具承受垂直载重完整立体构架,以抗弯矩构架抵御地震力者。 (四)二元系统:具有下列特性者: 1.完整立体构架以承受垂直载重。 2.以剪力墙、斜撑构架及韧性抗弯矩构架或混凝土部分韧性抗弯矩构架抵御地震水平力,其中抗弯矩构架应设计能单独抵御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总横力。 3.抗弯矩构架与剪力墙或抗弯矩构架与斜撑构架应设计使其能抵御依相对劲度所分配之地震力。 (五)未定义之结构系统:不属于前四目之建筑结构系统者。 (六)杂项工作物结构体系统:自行承担垂直载重与地震力之结构物系统者。 七、建筑物之耐震分析可采用静力分析方法或动力分析方法;其适用范围由规范规定之。 前项第三款所称基面,指地震输入于建筑物构造之水平面,或可使其上方之构造视为振动体之水平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