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 60 条|国土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四 节|内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6-02-23
停车空间及其应留设供汽车进出用之车道,规定如下: 一、每辆停车位为宽二点五公尺,长五点五公尺。但停车位角度在三十度以下者,停车位长度为六公尺。大客车每辆停车位为宽四公尺,长十二点四公尺。 二、设置于室内之停车位,其五分之一车位数,每辆停车位宽度得宽减二十公分。但停车位长边邻接墙壁者,不得宽减,且宽度宽减之停车位不得连续设置。 三、机械停车位每辆为宽二点五公尺,长五点五公尺,净高一点八公尺以上。但不供乘车人进出使用部分,宽得为二点二公尺,净高为一点六公尺以上。 四、设置汽车升降机,应留设宽三点五公尺以上、长五点七公尺以上之升降机道。 五、基地面积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设于地面层以外楼层之停车空间应设汽车车道(坡道)。 六、车道供双向通行且服务车位数未达五十辆者,得为单车道宽度;五十辆以上者,自第五十辆车位至汽车进出口及汽车进出口至道路间之通路宽度,应为双车道宽度。但汽车进口及出口分别设置且供单向通行者,其进口及出口得为单车道宽度。 七、实施容积管制地区,每辆停车空间(不含机械式停车空间)换算容积之楼地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四十平方公尺。 前项机械停车设备之规范,由内政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