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医疗制剂条例|第 5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卫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后修订: 2024-06-19
再生医疗制剂之贩卖业者及制造业者(以下并称药商),为药事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药品贩卖业者及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药品制造业者。 前项制造业者,应由专任药师驻厂监制,及应聘用国内外大学院校以上医药或生命科学等相关科系毕业,并具有细胞学、微生物学或免疫学专门知识之专任人员,驻厂参与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