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清理法|第 33 条|资源循环|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17-06-14
事业无法自行处理其所产生之事业废弃物,亦无事业废弃物处理机构可供委托处理时,事业应妥善贮存其所产生之事业废弃物。必要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向事业收取费用,自行或辅导设置事业废弃物处理设施处理或暂时贮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