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清理法|第 29 条|资源循环|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17-06-14
事业之废弃物处理设施之处理容量有余裕时,得经处理设施所在地主管机关许可,提供其他事业使用,不受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限制。 前项余裕处理量之提供条件、许可进程、许可期限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