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清理法|第 30 条|资源循环|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17-06-14
事业委托清理其废弃物,应与受托人就该废弃物负连带清理责任。如受托者未妥善清理,且委托事业未尽相当注意义务者,委托事业应与受托者就该废弃物负连带清理及环境改善责任。 前项委托事业之相当注意义务之认定要件、注意事项、管理措施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