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法|第 5 条|职业安全卫生|法|生效中
第 一 章|劳动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5-12-19
雇主使劳工从事工作,应在合理可行范围内,采取必要之预防设备或措施,使劳工免于发生职业灾害。 机械、设备、器具、原料、材料等对象之设计、制造或输入者及工程之设计或施工者,应于设计、制造、输入或施工规划阶段实施风险评估,致力防止此等对象于使用或工程施工时,发生职业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