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 和 CIF 差在哪?Incoterms 2020 十一种条规怎么选?
三句话讲完
第一,Incoterms 不是法律,是国际商会(ICC)编纂的贸易条规,要买卖双方在契约里写明「依 Incoterms 2020」才会被援用。第二,十一种条规的差别只有四件事:风险在哪一点移转、运费谁付、保险谁买、进出口报关谁办;EXW 卖方责任最轻、DDP 最重。第三,对台湾进口人而言最实际的影响在税——台湾的完税价格以 CIF 为基础,所以用 FOB 价成交时,海关会把国际运费与保险费加计进来再课税;而就算谈成 DDP,纳税义务人在法律上仍是收货人(《关税法》第 6 条:「关税纳税义务人为收货人、提货单或货物持有人」),卖方代付不等于你可以不管申报内容。
Incoterms 到底是什么?在台湾有法律效力吗?
Incoterms 是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的缩写,由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编纂,用三个英文字母把「卖方要把货送到哪里、风险在哪一点交出去、哪些费用由谁负担、进出口报关各由谁办」这几件最容易吵架的事写成标准条款。现行版本是 Incoterms 2020,共 11 条规则。
这是最多人搞错的一点。Incoterms 由民间组织 ICC 编纂,本身不是法律、不是条约,也不具强制拘束力;必须买卖双方在契约(订单、报价单、信用状)中明示载明采用哪一版,例如写成「FOB Kaohsiung, Incoterms® 2020」,该条规的内容才会成为契约的一部分而拘束双方。学理上的表述是:它「并非属条约亦不具有强制法的性质,故对于交易当事人间并不具有强制拘束力」。
没有写版本年份时,容易在争议时对「用哪一版」再吵一次——而版本差异是有金额意义的(例如 CIP 的最低投保等级在 2020 版被提高)。另外,即使约定了 Incoterms,各国的强行法规(海关、输出入管制、税法)仍优先适用,条规不会、也不能改变公法上的义务。
附带一提,Incoterms® 是 ICC 的注册商标,规则正文并受著作权保护,正式引用时应标注商标符号。
Incoterms 只处理四件事:交货地点、风险移转时点、费用分担、进出口报关与许可的办理责任。它不处理:货物所有权何时移转、付款条件与方式、违约与救济、准据法与管辖法院、以及货物的品质规格。这些要另外在买卖契约中约定——把「用了 CIF 所有权就在装船时移转」当成常识,是错的。
十一种条规怎么分成四大类?
传统上依「卖方责任由轻到重」把 11 条规则分成 E、F、C、D 四组,这是台湾教材常用的分法。ICC 官方本身的分类则是两大类:7 条适用任何运送方式(EXW、FCA、CPT、CIP、DAP、DPU、DDP),4 条仅适用海运及内陆水路运输(FAS、FOB、CFR、CIF)。后者这个分法在实务上更重要——条规和运输方式不搭,是最常见的误用。
| 组别 | 条规 | 全称 | 适用运输 | 一般理解之交货/风险分界 |
|---|---|---|---|---|
| E 组 | EXW | Ex Works 工厂交货 | 任何方式 | 卖方场所备妥待提时 |
| F 组 | FCA | Free Carrier 交运送人 | 任何方式 | 交付买方指定运送人时 |
| F 组 |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 | 限海运/内陆水路 | 置于指定装运港船边时 |
| F 组 | FOB |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 | 限海运/内陆水路 | 货物装载于船舶上时 |
| C 组 | CFR | Cost and Freight 含运费 | 限海运/内陆水路 | 货物装载于船舶上时 |
| C 组 | 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含保险费及运费 | 限海运/内陆水路 | 货物装载于船舶上时 |
| C 组 | CPT |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讫 | 任何方式 | 交付第一运送人时 |
| C 组 | 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保费付讫 | 任何方式 | 交付第一运送人时 |
| D 组 | DAP |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 任何方式 | 运抵指定地、备妥卸货时 |
| D 组 | DPU |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 目的地卸货交货 | 任何方式 | 于指定地卸货完成时 |
| D 组 |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税讫交货 | 任何方式 | 运抵指定地、备妥卸货时 |
C 组(CFR/CIF/CPT/CIP)的费用分界点与风险分界点不在同一处:卖方付运费到目的港/目的地,但风险早在装船(或交付第一运送人)时就移转给买方了。也就是说货在海上出事,运费是卖方付的,损失却算买方的——这正是 C 组要求投保的原因。
EXW、FOB、CIF、DDP 的责任线各画在哪?
十一条里,台湾进口人实际会碰到的集中在这四条。以下逐条把责任线画清楚。
EXW 卖方责任最轻:货在工厂备好就算交付
卖方只要在自己的场所(工厂、仓库)把货备妥、通知买方即可,连装上车都不是他的义务。买方要负责:安排提货与装载、办理出口报关、国际运送、保险、进口报关与税费、末端配送。
实务难点:出口报关通常要由该国境内的业者具名办理,外国买方往往无法自行完成,因此在跨境交易中 ICC 也建议改用 FCA 较为妥当。1688、义乌等供应商报的「工厂价」多半就是 EXW 的概念。
FOB 海运专用:货装上船,风险换手
卖方负责:出口报关、把货运到指定装运港并装载到船上。买方负责:自装船后的海运费、保险、进口报关与税费、卸货后配送。
注意:FOB 只适用海运及内陆水路。把整柜交给货柜场、或走空运却写 FOB,是常见的误用;货柜交运应该用 FCA。
CIF 卖方付运费保险费到目的港,风险却早就移转
卖方负责:出口报关、海运费、投保并提供保单、运至指定目的港。买方负责:进口报关与税费、卸货与末端配送。
关键细节:CIF 要求的保险只是最低承保范围(协会货物条款 ICC(C) 或类似条件),承保范围有限,并非涵盖一切损害。高价值货建议另行加保至承保范围较广的条款。另外,风险在装船时就移转给买方,不是到港才移转。
DDP 卖方责任最重:连进口税都由卖方负担
卖方负责:全程运送、出口与进口报关、进口关税与税费,运到买方指定地点备妥卸货。买方负责:卸货、收货。
台湾端的重要提醒:DDP 是买卖双方之间的费用分担约定,并不改变公法上谁是纳税义务人。以个人名义进口时,报单上的纳税义务人/收货人仍是你,申报不实的责任也仍在你身上——卖方替你付了税,不代表你可以不看申报内容。
你越有能力自己安排运输与报关,就越该往 EXW/FCA 靠(总成本通常较低、信息透明);你越想省事、越不熟悉进口流程,就越该往 DAP/DDP 靠(单价较高,但风险与杂费由对方吸收)。唯一该避免的,是条规和运输方式不搭——走空运或货柜却硬写 FOB。
交易条件怎么影响台湾海关的完税价格?
这一段是多数 Incoterms 教学不会写、但对台湾进口人最有金钱意义的部分。台湾海关课税的基础叫完税价格,依《关税法》第 29 条以进口货物的交易价格为计算根据,并明定运至输入口岸之运费、装卸费、搬运费(第 3 项第 5 款)与保险费(第 6 款)应计入完税价格——也就是采 CIF 基础。因此你用什么条规成交,会直接改变海关看到的计税基数。
这是台湾实务与 Incoterms 之间最大的落差,也是中文网络上最少被讲清楚的一点。依关务署《预报货物通关报关手册·进口篇》进口报单(NX5105)字段 (39) 的填报说明,发票所载单价条件若非下列 6 种之一,必须先换算成其中之一才能填报:
FOB(离岸价格,不含运费及保险费)、FAS(船边交货价格)、CFR(含运费价格)、C&I(含保险费价格)、CIF(起岸价格,含运费及保险费)、EXW(出厂价格,限发票所载货物单价均为 EXW 者始可填列)。
⚠️ 请注意 C&I 是台湾报单自有的条件代码,并不是 Incoterms 的 11 条之一。反过来说,FCA、CPT、CIP、DAP、DPU、DDP 这 6 条无法直接填在报单上。
关务署 2019 年 12 月 11 日的新闻稿举了一个具体例子:契约若采 FCA,依国贸条规,货物交予买方指定运送人后、离港前发生的搬运费与装卸费由买方负担;报关时若择定以 FOB 申报,业者需自行把这些搬运费、装卸费加计后填入报单的「应加费用」字段,并另行申报运费及保险费。漏填就等于低报完税价格。
海外品牌官网常见的「Ship to Taiwan, tax included」实质上就是 DDP。买方确实不必自己去缴税,但这是私法上的费用约定;报单上的纳税义务人仍是你——依《关税法》第 6 条,关税纳税义务人为收货人、提货单或货物持有人,申报品名与价格不实的补税与裁罚风险也仍在你身上。
报单上的价格字段彼此有明确的换算关系:起岸价格(22) = 离岸价格(17) + 运费(18) + 保险费(19) + 应加费用(20) − 应减费用(21)。若发票是 CIF 金额,要减去运费与保险费后才填入 (17);若是 EXW,还要把工厂到输出口岸的内陆运费、报关费等「EXW 应加费用」填入 (20)。
💡 若你是商业进口而对价格申报方式有疑义,依《关税法》第 36-1 条,可在货物进口前检附相关证明文档向关务署申请估价预先审核,海关以书面答复;不服者得于进口前申请覆审。这比事后被查价补税便宜得多。
哪些常见说法其实是错的?
以下六条是中文网络上流传最广、也最容易造成实际损失的错误说法。
错,而且是很多中文教学(包含本页改版前的旧版)都写错的一条。DDU(Delivered Duty Unpaid)已在 Incoterms 2010 版被删除,不在 2020 版的 11 条之列;其功能由 DAP 承接——注意是功能承接而非更名(真正属于更名的是 DAT→DPU)。业界口语仍常说「DDU」,但正式契约请写 DAP,否则在争议时无现行条规可援引。
相反。EXW 之下出口报关是买方的义务与费用,卖方只需在自己场所把货备妥。实务上外国买方常无法在卖方国家具名报关,这正是 ICC 建议跨境交易改用 FCA 的理由。
不行。台湾进口报单的单价条件只收 FOB、FAS、CFR、C&I、CIF、EXW 六种,其余条规必须先换算成其中一种再填报,并把差额填入「应加费用」字段。例如 FCA 换成 FOB 申报时,离港前的搬运费、装卸费要自行加计。
FOB 与 FAS、CFR、CIF 同属仅适用海运及内陆水路运输的四条规则。空运或货柜场交货误用 FOB,会让「装载于船上」这个风险移转点无从认定。货柜交运请用 FCA,空运可用 FCA/CPT/CIP。
两层错误。其一,CIF 的风险在装船时已移转给买方,海上损失由买方承担,只是可向保险公司求偿。其二,CIF 仅要求最低承保范围的协会货物条款 ICC(C),承保范围有限。2020 版把 CIP 的最低投保等级提高到承保范围较广的 ICC(A),但 CIF 维持不变——两者不再一致。
不是。报单保险费字段依发票、保险单证或保费收据所载实付金额填报。未投保且未实际支付保险费者,免加计保险费,该栏填「0」并依规定在货价申报书或报单「其他申报事项」栏注明「未投保」。不必凭空按比例估算。
DDP 只约定费用由卖方负担。依《关税法》第 6 条,关税纳税义务人为收货人、提货单或货物持有人——这是公法上的身分,不因买卖双方的费用约定而移转。
Incoterms 完全不规范所有权移转,也不规范付款条件、违约救济与准据法。所有权何时移转须依买卖契约与准据法认定。顺带一提,学理上「危险移转」与「危险负担」也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中文文献常混用。
Incoterms 由民间组织 ICC 制定,非条约、无强制拘束力,须当事人合意加载契约才会成为契约内容。而且只写「FOB」没写版本年份,仍可能就适用哪一版产生争议。正确写法是「FOB Kaohsiung, Incoterms® 2020」。
条规决定的是谁做事、谁付钱、风险在哪一刻换手;它决定不了所有权、决定不了海关怎么核价,也免除不了你在台湾端的申报责任。而且——台湾报单只认 6 种单价条件,你谈的条规和你报的条件,很可能不是同一个东西。
Incoterms 2020 比 2010 改了什么?
若你手上的旧合约或范本写的是 Incoterms 2010,下列几项差异需要留意。注意:旧版并未失效,双方仍可约定沿用 2010 版,只是应在契约中写清楚版本年份。(Incoterms 自 1936 年首次公布后历经多次改版,各方教材对早期修订年份的记载略有出入,本页不逐一枚举。)
FCA、DAP、DPU、DDP 之下,运送可由当事人以自有运输工具完成,不必然要委托第三方运送人。合约中务必连版本年份一起写,例如「CIF Keelung, Incoterms® 2020」。只写「CIF Keelung」在争议时可能被主张适用不同版本,而 CIP 的保险等级差异足以造成实际金额差距。
走深圳仓集运时,该用哪一种条规?
好运器只有深圳集运仓与桃园营运仓,只提供中国 → 台湾的集运服务。我们没有欧洲仓、日本仓、韩国仓或美国仓,也不提供这些地区的集运、代购或代付服务。本页对各国贸易条规的说明属于一般贸易知识,不代表本站在该地区提供服务。
个人集运与商业进口适用的逻辑不同,以下分开讲。
个人集运小包:多数情况根本用不到 Incoterms
Incoterms 是买卖双方之间的条规。你在淘宝、1688 下单时,卖家出货到深圳仓这一段属于中国境内交易,通常直接适用平台规则而非 Incoterms;深圳仓到台湾这一段则是你与集运业者之间的运送契约,同样不是买卖条规的适用对象。所以个人集运真正要看的不是条规,而是谁是报单上的纳税义务人(是你)、以及申报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
商业进口整柜/大宗:条规要和运输方式对齐
若你是以公司名义向中国供应商采购并整柜进口,供应商最常报的是 EXW(厂价)与 FOB(含出口报关与装船)。走整柜时建议用 FCA 而非 FOB——货柜在货柜场交运,而非在船边装船,FCA 的交付点才对得上实际作业。若你希望对方一路负责到台湾港口,则用 CFR/CIF;但请记得 CIF 的保险是最低级别。
不论用哪一条,台湾端的税基都是 CIF
这是最实际的一句话:无论你和卖方谈的是 EXW、FOB 还是 CIF,台湾海关核估完税价格时都会回到含运费、保险费的 CIF 基础。所以比价时应该比到岸总成本(货价+国际运费+保险+关税+营业税+国内配送),而不是比发票上的单价。
这些说法的依据在哪?
本页的条规内容以国际商会(ICC)Incoterms 2020 为准;台湾海关实务以关务署现行填报说明与新闻稿为准;法律定性与适用争议则引学术文献佐证。以下逐项标明来源与本站的查证强度。
规范与官方来源(逐项查证)
- 国际商会(ICC)对 Incoterms 的定义——「a set of eleven three-letter trade terms, reflecting business-to-business practice in contracts for the sale and purchase of goods」;Incoterms® 为 ICC 注册商标,规则正文受著作权保护。iccwbo.org
- 财政部关务署新闻稿(2019 年 12 月 11 日)〈关务署呼吁业者采新版国贸条规(Incoterms)贸易条件时应详实申报进口完税价格〉——明载我国报关实务可采用申报之交易条件为 EXW、FAS、FOB、C&I、CFR、CIF 六种,非此六种者应于通关申报时换算并加计相关费用;并举 FCA 换算为 FOB 申报时须将搬运费、装卸费填入「应加费用」栏为例。mof.gov.tw
- 关务署《预报货物通关报关手册·进口篇》单证合一进口报单(NX5105)各字段填报说明——字段 (39) 单价条件之六种定义;字段 (17) 离岸价格、(18) 运费、(19) 保险费、(20) 应加费用、(21) 应减费用、(22) 起岸价格之填报规则与换算关系。web.customs.gov.tw
- 《关税法》第 29 条——完税价格以交易价格为计算根据;第 3 项第 5 款「运至输入口岸之运费、装卸费及搬运费」、第 6 款「保险费」应计入完税价格;第 5 项并定有海关对交易文档真实性存疑时之处理。law.moj.gov.tw
- 《关税法》第 30~35 条——关税估价的顺位:交易价格(§29)→ 同样货物(§31)→ 类似货物(§32)→ 国内销售价格(§33)→ 计算价格(§34)→ 合理方法(§35)。第 33、34 条之顺序纳税义务人得请求变更。law.moj.gov.tw
- 《关税法》第 36-1 条——货物进口前得向关务署申请估价预先审核,答复以书面为之;不服者得于进口前申请覆审。《关税法》第 36 条并定纳税义务人得请求海关书面说明核价方法。law.moj.gov.tw
- 《关税法施行细则》第 19 条——定义第 35 条之「合理方法」,并枚举七种禁止使用的估价方式(含「海关订定最低完税价格」「任意认定或臆测之价格」);第 13 条定海关存疑时应说明理由并给予申辩机会、核价后应以书面告知理由。law.moj.gov.tw
- 经济部国际贸易署网站所刊《2020 年版国贸条规介绍》教材(讲授人:陈贤芬)——明载国贸条规非法律、须当事人约定始适用之性质。(本站注:该档托管于官方网域,惟未能确认其发布日期与所属页面,故列为教材而非正式函释。)
重要事实与其来源
- Incoterms 2020 共 11 条规则,其中 7 条适用任何运送方式(EXW、FCA、CPT、CIP、DAP、DPU、DDP),4 条仅适用海运及内陆水路(FAS、FOB、CFR、CIF) — ICC Knowledge2Go 官方 Incoterms 2020 对照表
- 2020 版相对 2010 版之实质变动:DAT 更名为 DPU、CIP 最低投保等级提高至全险级别而 CIF 维持不变、FCA 得约定由买方指示运送人签发已装船提单给卖方、明确承认得以自有运输工具履行(FCA/DAP/DPU/DDP)、安全相关义务与费用归属明确化 — 曾文瑞〈2020 年版国际贸易条规的修订与货物保险期间安排〉,中华民国产物保险核保学会第 80 期;并与台湾金融研训院教材交叉验证
- 台湾进口报单可申报之单价条件仅 6 种:EXW、FAS、FOB、C&I、CFR、CIF。其中 C&I 为台湾报单自有代码,非 Incoterms 条规;FCA、CPT、CIP、DAP、DPU、DDP 无法直接申报,须换算 — 关务署 2019-12-11 新闻稿;NX5105 填报说明(本站查证日 2026-09-08)
学术与研究文献
论国贸条规(Incoterms)之适用及其新版本之修订
本页对「Incoterms 的法律定性」之叙述主要据此。该文明指国贸条规「并非属条约亦不具有强制法的性质,故对于交易当事人间并不具有强制拘束力」,须当事人合意援用。⚠️ 出版年份为推定值:该 PDF 内文未印出刊行年月,本站系依其参考文献最新为 2010 年 5 月、且全文以「新版国贸条规草案」讨论 Incoterms 2010 而推定,正式引用前请向《贸易政策论丛》覆核卷期年月。
2020 国际商会国贸条款法制规范(Incoterms® 2020’s New ICC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追溯 ICC 自 1920 年代起统一国际贸易条件的历程,并分析 2020 版之影响。依其摘要,1936 年公布第一版 Incoterms 的用意在降低契约磋商所生的交易成本,并使国际货物买卖契约更具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本站仅读到书目与摘要,未读全文;且该摘要文字系经检索工具转述而非逐字原文,引用前请至原始数据库覆核。该笔的卷/期标示方式在不同检索入口亦有出入。
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之认定及判断—以我国现行估价制度与 WTO 关税估价协定为例
直接对应本页「交易条件 → 完税价格」那一段。其摘要指完税价格之认定「长期以来一直为海关及纳税义务人争议的问题之一」,全文精选 11 件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认定的法院实务判决整理争点,并建议把关务案件协谈制度明文化。可用以理解:申报价格只是估价的起点,不是终点。⚠️ 本站仅读到书目与完整中文摘要,未读全文。
买卖契约危险移转之研究
佐证本页「风险移转是独立议题」的说法。其摘要提出一个值得注意的更正:「目前中文文献大多误以为危险移转是与危险负担有关之议题,实际上,二者并不相关」——危险负担的本质是契约拘束力问题,危险移转的本质是契约不利益之分配问题。⚠️ 本站仅读到书目与完整中文摘要,未读全文。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之移转
佐证本页「Incoterms 不规范所有权移转」的说法——所有权移转自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问题,须依买卖契约与准据法认定,不能从交易条规推导。⚠️ 本站仅读到书目与摘要,未读全文。
为避免给出过度自信的信息,以下说明本页未能完成的查证:
① 本站未阅读 Incoterms® 2020 规则正文本身(ICC 出版品付费且受著作权保护)。本页各条规的具体义务内容系取自台湾官方教材与学术文献的转述。其中「一般理解之交货/风险分界」一栏,仅 DPU、EXW、FCA 三条在本站取得的来源中有明确记载,其余各条未经 ICC 规则正文逐条覆核。若你需要逐条核对 A1–A10/B1–B10 的完整义务,请购买 ICC 正版规则书。
② Incoterms 历次改版年份在不同教材间记载有出入(如第一次修订为 1953 或 1957 年),本站未取得 ICC 官方历史页面裁决,故本页不写死早期改版年份。
③ 关务署 2019-12-11 新闻稿距今近 7 年,本站已用现行 NX5105 填报说明交叉验证「6 种单价条件」仍然有效(查证日 2026-09-08);惟该填报说明 PDF 未标示版本日期,不排除已有更新版本。
④ 台湾法院关于 Incoterms 的判决:查无。司法院检索系统无法以本站的查找方式取得结果,故本页不写「台湾法院怎么看」。
⑤ 上列学位论文与期刊,本站均仅读到书目与摘要,未读全文(蔡孟佳一文为例外,已读 56 页全文)。谢宗兴、江崇源一文的摘要文字系经检索工具转述,非逐字原文。
⑥ 本页不处理任何货品的可寄性与输入规定。交易条规谈的是责任分配,与该货品能不能进口是两回事,须分别判断。
常见问题
FCA、CPT 或 CIP。委任可用在线实名委任或纸本委任择一(法规并未强制使用特定 App);未完成任一种委任,海关得不受理报关。另外依《关税法》第 6 条,关税纳税义务人是收货人,所以申报品名与价格是否与实际相符,仍应由你确认。详见〈简易申报和正式报单差在哪?〉。
FCA 取代 EXW。DAP 承接(是功能承接,不是更名)。业界口语仍常说 DDU,指的是「卖方送到目的地、但进口税由买方负担」,这正是 DAP 的内容。与
DDP 的差别只有一件事:进口税费谁付。DAP 由买方付,DDP 由卖方付。正式契约请写 DAP 或 DDP,写 DDU 在争议时无现行条规可援引。依关务署的说明,若选择以
FOB 申报,因 FCA 之下货物交予运送人后、离港前的搬运费与装卸费由买方负担,这些费用必须自行加计后填入报单的「应加费用」字段,并另行申报运费与保险费。漏填等于低报完税价格,可能面临补税。若不确定怎么换算,商业进口可依《关税法》第 36-1 条在进口前申请估价预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