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进口厂商登记教学 2026
先完成公司或商业登记,以工商凭证或系统帐密登录贸易署平台,依序办理英文名称预查与新登记。官方目前标示英文名称预查处理期限为3 个工作小时,其余登记事项采系统自动审核。现行办法没有年度展延进程,但数据变更或法定事由仍可能影响登记效力。
最后更新:2026-10-28 · 好运器编辑部 · 依贸易署系统、出进口厂商登记办法(114.04.08 修正)第 3、4、5、5-1、7-1、8、9 条与公司法第 392-1 条校对
公司英文名称查找要用哪一个系统?查得到什么?
取名前用「查找拟用英文名称」免登录试查,已登记公司改查「厂商基本数据查找」。
两个入口都在贸易署出进口厂商登记系统(fbfh.trade.gov.tw),免费且不需委任。查得到的字段由出进口厂商登记办法第 7-1 条界定:第 1 项是贸易署一律公开的四款——中英文名称、中英文所在地地址、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出进口资格;第 2 项的电话及传真号码、网址、电子邮件地址、出进口产品项目等五类则由厂商自行登录,没登录就查不到。
- 第 4 条|名称组成不合规:英文名称应载明主体名称及组织种类;外国分公司须标明国籍及分公司名称。标明产业的专业名词不得逾营业项目范围,也不得与政府机关或公益团体有混同误认之虞。
- 第 5 条|撞名:与现有厂商相同,或与经注销、撤销、废止登记未满二年者相同,皆不得登记。
- 第 5-1 条|相同与否怎么判:就主体名称及组织种类审查;标明不同业务种类或具可资区别之文字、符号、空格者,纵主体名称与组织种类相同,仍视为不相同。(网络上流传「空格、符号不算数」为旧制说法,已随 114.04.08 修正失效。)
- 第 3 条|递件方式错误:预查英文名称与出进口厂商登记,应以电子数据传输方式为之;仅在贸易署电脑系统故障时,才得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办理。
登记之后:变更与书面证明
统一编号、中文名称、组织、代表人或登记所在地变更时,贸易署得依公司、商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供的数据径行变更;但英文名称变更须自行申请并准用第 3 条,且办妥变更登记后始得继续经营出进口业务(第 8 条)。需要书面文档时,得依第 9 条向贸易署申请核发「出进口厂商登记证明书」。详细操作步骤见下方 公司英文名称查找:两个官方入口怎么用。
本段依据:出进口厂商登记办法(法规编号 J0090006,民国 114 年 4 月 8 日修正,全 15 条,贸易法第 9 条第 5 项授权订定)第 3、4、5、5-1、7-1、8、9 条原文;查找系统为经济部国际贸易署出进口厂商登记系统。
经济部查得到的公司英文名称,和贸易署登记的是同一个吗?
不一定是同一个:台湾有两套英文名称制度,一是贸易署的「出进口厂商英文名称」,二是公司法第 392-1 条的「公司外文名称登记」。
公司法第 392-1 条于民国 107 年 8 月 1 日修正公布增订、同年 11 月 1 日施行:公司得向主管机关申请外文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公司章程记载的外文名称登记。两套制度以「登记在先」协调——公司外文名称若与依贸易法令登记在先或预查核准在先的出进口厂商外文名称相同(该厂商注销、撤销或废止登记未满二年者亦同),主管机关得依申请令其限期变更,届期未办妥即撤销或废止该外文名称登记。
- 要办报关、输出入签证:看贸易署出进口厂商登记系统(fbfh.trade.gov.tw)的「厂商基本数据查找」,登记数据会传输海关,这才是进出口作业使用的英文名称。
- 要看公司章程上的外文名称:属公司登记事项,依第 392-1 条第 1 项由主管机关依章程登记;同条第 2 项另列两种撤销或废止情形——外文名称经法院判决确定不得使用、与政府机关或公益团体的外文名称相同。
- 用经济部商工登记公示数据查找(findbiz.nat.gov.tw):以统一编号或中文名称查到公司页后,英文界面会带出该公司在贸易署登记的「Import Export Vendor English Name」(出进口厂商英文名称)字段,可用来交叉比对。
本段依据:公司法第 392-1 条(法规编号 J0080001;民国 107 年 8 月 1 日总统华总一经字第 10700083291 号令增订,行政院院台经字第 1070037184 号令定自 107 年 11 月 1 日施行)原文。
1. 为什么要办出进口厂商登记?
依关务署与贸易署现行说明,公司或商号经营出进口业务,除法令另有禁止或限制外,应向经济部国际贸易署申请登记为出进口厂商。
- 不具贸易署公开名录中的出进口厂商资格,不能直接套用厂商身分的输出入管理进程。
- 非以输入为常业且未登记者,输入货品 FOB 超过 2 万美元时,另有向贸易署申请签证的规定。
- 无法以登记厂商身分申请登记证明、英文证明函与近 3 年出进口实绩证明。
2. 谁需要登记?公司、行号与个人的差别
| 身分 | 是否须登记 | 说明 |
|---|---|---|
| 公司 | 是 | 公司经营出进口业务,应先向贸易署申请登记。 |
| 行号 | 是 | 完成商业登记后同样可办理,流程与公司相同。 |
| 个人 | 否,有限制 | 个人或非以输入为常业者不是出进口厂商;仍可依货物、金额与输入规定办理,FOB 超过 2 万美元时另有签证规定。 |
本页处理的是公司、商号的「出进口厂商身分」。个人自用、政府机关、法人团体及特殊货物另有规定,不能只用是否登记判断能否进口。
3. 登记前的准备
- 已核准的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
- 工商凭证或出进口厂商登记系统帐号密码。
- 确认公司或商业登记数据正确;营业项目是否需调整,请依实际业务向公司或商业登记主管机关确认。
- 先准备拟用英文名称,查找是否与既有名称相同,并检查著名商标冲突。
4. 在线登记 4 步骤
系统:出进口厂商登记系统 fbfh.trade.gov.tw
取得登录方式
完成公司或商业登记后,备妥工商凭证或注册系统帐号密码。
英文名称预查
先用官方工具查找拟用名称,再送英文名称预查。官方处理期限为 3 个工作小时;依 2025 年 4 月 8 日修正的办法第 5-1 条,英文名称就主体名称及组织种类审查,标明不同业务种类或具可资区别之文字、符号、空格者,纵主体名称与组织种类相同也视为不相同(较旧制放宽);是否构成可资区别仍由贸易署个案认定。
新登记送件
英文名称核准后,选择新登记,填妥统一编号、中英文名称、地址、代表人等数据并送出。
审核与核准通知
贸易署目前标示英文名称预查以外的登记事项采系统自动审核。通过后登记数据会上网并传输海关;实际完成时间仍受数据正确性与系统状态影响。
5. 处理时间、门槛与登记效力
| 申请方式 | 在线办理;系统故障时才依办法采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 |
|---|---|
| 资本额门槛 | 现行出进口厂商登记办法未订特定资本额条件 |
| 进出口实绩门槛 | 新登记本身未要求既有出进口实绩 |
| 英文名称预查处理期限 | 3 个工作小时 |
| 其他登记事项 | 目前官方流程标示采系统自动审核 |
| 登记效力 | 现行办法未设年度展延;但数据变更须依法办理,且法定事由可废止登记 |
6. 登记后能做什么、可申请哪些证明
- 以公司或行号名义办理进出口正式报关。
- 可申请出进口厂商登记证明。
- 可申请英文名称证明文档。
- 可申请最近 3 年出进口实绩证明。
7. 公司英文名称查找:两个官方入口怎么用
公司英文名称查找有两个官方入口:还没登记、想确认拟用名称会不会撞名,用贸易署「查找拟用英文名称」免登录自助试查;已经登记过的公司或行号,则以统一编号查「厂商基本数据」。
- 取名前:查找拟用英文名称(贸易署自助查找)—— 免登录、免工商凭证,输入拟用英文名称与验证码即可试查是否与既有厂商撞名。官方明确标示查找结果仅供参考,正式仍须另办「英文名称预查」,并以贸易署审查结果为准。
- 已登记:厂商基本数据查找(贸易署公示查找)—— 以统一编号查厂商英文名称、进口资格、出口资格与实绩级距。贸易署官网标示此查找依出进口厂商登记办法第 7-1 条提供(该条文本身枚举中英文名称、中英文所在地地址、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出进口资格四款)。
- 名称是否相同怎么判?依 2025 年 4 月 8 日修正的出进口厂商登记办法第 5-1 条,应就主体名称及组织种类审查;主体名称或组织种类不相同即为不相同。标明不同业务种类,或具可资区别之文字、符号、空格者,纵主体名称与组织种类相同,其英文名称视为不相同——比旧制更容易通过。旧版第 5-1 条原订「可资区别之文字不包括冠词、缩写、空格、符号、大小写及组织种类」,该项已于此次修正删除,网络上仍流传的「空格、符号不算数」属过期说法。惟是否构成「可资区别」仍由贸易署个案认定,不保证加入空格或符号即可通过。
- 好运器会员中心:添加公司申报人并填入统一编号,系统会自动比对厂商名录并显示可正式报关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