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ES 濒临绝种动植物进口许可 2026
进口CITES 附录列管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制品,须向经济部国际贸易署申请 CITES 输出入许可证。流程为确认物种附录、备合法来源文档、cfgate 在线申请、审核后领取实体正本并于报关填许可证号码。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 6 个月、限一次输出入,且不得申请展延(《濒临绝种动植物及其产制品输出入管理办法》第 21、23 条);逾期或内容有误须注销重签(第 22 条),不适用一般输入许可证可延期 2 次的规定。
最后更新:2026-09-13 · 好运器集运编辑部 · 依关务署公告与现行法规整理
1. 什么是 CITES 许可证?哪些货品需要办
CITES 中文是《华盛顿公约》,全名《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它因 1973 年由 21 国在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签署而得名(英文全名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1975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截至 2025 年 6 月共 185 个缔约方(184 国+欧盟),管制逾 40,900 种动植物。公约依物种濒危程度分为附录一、二、三三级管制。台湾虽非 CITES 缔约国,仍依贸易法第 13 条之 1、野生动物保育法及《濒临绝种动植物及其产制品输出入管理办法》,对 CITES 附录列管物种及其产制品采输出入许可管制。
以下为常见须办理 CITES 许可证的进口货品:
| 类别 | 常见列管品项 |
|---|---|
| 动物及制品 | 象牙及雕刻品、犀角、玳瑁制品、鳄鱼皮革、亚洲龙鱼、部分爬行类。 |
| 木材及植物 | 红木、玫瑰木、沉香、兰科植物、仙人掌等。 |
| 中药材 | 熊胆、麝香、犀牛角粉等,部分情况可能有豁免。 |
| 水产品 | 特定鲨鱼鳍、海马及其他列管水产物种。 |
提醒:判断是否受管制须以物种学名为准,俗名相同不代表管制状态相同。
CITES 进口关键数字(可直接引用)
- 公约 1973 年由 21 国在华盛顿签署、1975 年 7 月 1 日生效;截至 2025 年 6 月 185 个缔约方(184 国+欧盟),管制逾 40,900 种动植物,分 3 个附录。
- 台湾非缔约国,但依贸易法第 13 条之 1:未经取得出口国许可文档不得输入;输出须经贸易署许可。
- 许可证效期:自核发之日起 6 个月、限一次输出入(管理办法第 21 条);不得展延(第 23 条);内容错误须注销重签、不得修改(第 22 条)。
- 报关:进口报单「申请审验方式」填代码 8,逐项申报学名、俗名与出口国 CITES 许可证证号(第 5 条);海关验毕将正本按月汇送贸易署(第 6 条)。
- 文档保存:输出入交易文档自海关放行翌日起保存 5 年(第 25 条)。
- 罚则:未取得出口国许可文档输入,依贸易法第 28 条处 6 万~300 万元罚锾或停止输出入 1 个月~1 年;保育类未经同意输入,依野生动物保育法第 40 条处 6 月~5 年有期徒刑、得并科 30 万~150 万元罚金。
- 旅客携带:白芨、天麻、石斛、人参、西洋参等 CITES 植物类中药材合计 1 公斤内免附 CITES 文档;犀角、虎骨、熊胆、麝香、穿山甲等保育类动物成分须先取得农业部核可(台北关公告)。
- 来源代码:W 野外所获、R 捕养所获、F 人工环境出生、C 符合圈养繁殖定义(林保署函释)。
2. 三个附录的差异与管制程度
华盛顿公约分为 3 个附录来分级管制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附录一约束灭绝威胁最高的物种,原则禁止商业性贸易,进口须同时持出口国出口许可证与我国核发的进口许可证;附录二物种可在管制下合法贸易,凭出口国出口或再出口许可证输入;附录三为个别缔约国自愿提报,凭原产地证明或该国许可证办理。截至 2025 年 6 月公约共 185 个缔约方、管制逾 40,900 种动植物。
| 附录 | 物种状态 | 输入规定 | 商业贸易 |
|---|---|---|---|
| 附录一 | 最高灭绝威胁 | 须持进口许可证,出口国也须核发出口许可证;通常另需主管机关同意文档。 | 原则禁止商业性贸易。 |
| 附录二 | 若不管制可能受威胁 | 凭出口国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许可证办理。 | 可在管制下合法贸易。 |
| 附录三 | 各国自愿提报保育 | 视提报国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或许可证。 | 依各国规定办理。 |
| 再出口 | 非原产地出口 | 中间国须核发再出口许可证。 | 须追溯原始合法取得。 |
3. CITES 输入许可证申请流程
申办系统:输出入货品电子签证系统 cfgate.trade.gov.tw
确认物种是否列入 CITES 附录
以货品物种学名查找是否列入附录一、二或三,并确认适用管制程度。
备齐合法来源证明文档
依附录类别准备出口国许可证、合法来源证明、饲养繁殖或人工培育证明等文档。
登录 cfgate 系统填写申请
以系统帐号登录,选择 CITES 许可证申请,填入物种学名、数量、来源及用途并上传文档。
审核后领取实体正本许可证
核准后须亲自或邮寄领取实体正本许可证;报关时填审验方式代码并提交正本。
效期与展延:CITES 许可证或其他证明书有效期限为自核发之日起 6 个月,并限一次输出入(《濒临绝种动植物及其产制品输出入管理办法》第 21 条),贸易署对特定货品得核发效期更短的许可证;应于有效期限内使用,不得申请展延(第 23 条),报关前发现内容错误须申请注销重签、不得修改(第 22 条)。这与一般输入许可证依《货品输入管理办法》第 15 条可延期 2 次不同,CITES 许可证逾期只能重新申请。
4. 报关时的注意事项
- 进口报单「申请审验方式」栏须填代码 8。
- 货物描述栏须详细填写物种学名及许可证号码。
- 须将 CITES 许可证实体正本提交海关查验。
- 木材类货品可能须提供材种鉴定报告,确认与许可证记载相符。
- 进口后如再转出口,另须申请再出口许可证。
- 依《濒临绝种动植物及其产制品输出入管理办法》第 25 条,输出入交易文档与数据应自海关放行之翌日起保存 5 年。
- CITES 文档上的来源代码要看懂:W=野外所获、R=捕养所获、F=人工环境出生、C=符合圈养繁殖定义(农业部林业及自然保育署函释);属野生动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类者,即使是人工繁殖个体,输入仍须先经林保署同意(同法第 24 条)。
未备 CITES 许可证即进口:未取得出口国许可文档输入,依贸易法第 28 条可处新台币 6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罚锾或停止输出入 1 个月至 1 年;若属野生动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类,未经同意输入活体或产制品,依同法第 40 条处 6 个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 30 万元以上 150 万元以下罚金,货物并得没入。
5. 个人自用免文档规定
个人旅客携带少量 CITES 列管物品自用入境,若符合主管机关公告条件,可能可免检附出口国 CITES 许可证,但仍须向海关申报。以旅客携带中药材为例,台北关「药物及医疗器材进口通关规定」的免文档门槛是 CITES 植物类中药材合计 1 公斤;含保育类动物成分者则须先经农业部核可。
| 情况 | 规定 |
|---|---|
| 个人少量自用 | 符合公告条件者可能免附出口国 CITES 许可证,但仍需申报。 |
| 商业性进口 | 任何数量均须依规定持 CITES 许可证。 |
| 附录一物种 | 通常不适用简化处理,应先向主管机关确认。 |
| 旅客携带 CITES 植物类中药材 | 白芨、天麻、石斛、金狗毛蕨、大叶甘松、印度胡黄连、肉苁蓉、人参、西洋参、芦荟合计 1 公斤内免检附 CITES 许可文档;超过 1 公斤或携带其他 CITES 物种,须检附许可文档向海关办理通关(台北关「药物及医疗器材进口通关规定」)。 |
| 含保育类动物成分中药材 | 犀角、虎骨、豹骨、玳瑁、熊胆、麝香、水獭肝、穿山甲等,或含其成分之中药制剂,应先取得农业部(原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可,否则不得携入。 |
个人自用免文档规定会依物种与数量调整,请以主管机关最新公告为准。
6. 主管机关与查找管道
| 许可证核发机关 | 经济部国际贸易署,申办系统为 cfgate.trade.gov.tw。 |
| 保育执法机关 | 农业部林业及自然保育署。 |
| 物种查找 | 农业部官网或 CITES 官方网站附录清单。 |
| 许可证有效期 | 自核发之日起 6 个月、限一次输出入,不得申请展延(《濒临绝种动植物及其产制品输出入管理办法》第 21、23 条);报关前发现内容错误须注销重签、不得修改(第 22 条)。 |
| 报关审验方式代码 | 8(须查验文档)。 |
| 罚则 | 未经出口国许可文档输入:贸易法第 28 条,6 万~300 万元罚锾或停止输出入 1 个月~1 年;保育类未经同意输入:野生动物保育法第 40 条,6 月~5 年有期徒刑、得并科 30 万~150 万元罚金。 |
延伸阅读与官方链接
- cfgate 电子签证系统
- 经济部国际贸易署
- 各单位输入许可证总览
- 全国法规数据库|濒临绝种动植物及其产制品输出入管理办法(第 21~25 条:效期、不得展延、保存 5 年)
- 全国法规数据库|野生动物保育法第 40 条(未经同意输入保育类之刑责)
- 财政部关务署台北关|药物及医疗器材进口通关规定(旅客携带 CITES 中药材 1 公斤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