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29000913 其他第3002节所属之货品
除抗毒素(30029000110)以外的第3002节货品,如免疫佐剂等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0%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MH)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2.5%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2026 官方目录|两用物项候选 4 项(部分):中国 10 位码与台湾 CCC 仅共用 HS6;本号别候选包含:1C353.a 微生物的致病性相关的核酸串行的遗传物质、1C353.b 毒素及其亚单位核酸串行的遗传物质、1C353.c 微生物的致病性相关的核酸串行的遗传修饰生物体;另有 1 项请至税则详细页展开。命中须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未命中仍须依品名、性能、用途及最终用户判定。(商务部 / 海关总署) 监管证件代码:3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2026 官方两用物项目录:HS6 300290 共 4 项候选
商品范围以官方品名与描述为准;中国10位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台湾与中国只共用前6位HS,卡片关联均属候选提示。
-
1C353.a
微生物的致病性相关的核酸串行的遗传物质;中国商品编号 3002904010;遗传物质和遗传
修饰生物体:
技术说明:
1.遗传物质
包括染色体、基因
组、质粒、转座子、
载体(无论是否经
过遗传修饰)。
2.与本清单
所管制微生物致
病性相关的核酸
串行是指与清单
所管制微生物有
关的以下特殊序
列:
a.该串行本
身或通过其转录
或翻译产物会给
人、动植物健康带
来明显危害;
b.通过插入、
替换、集成或缺
失,该串行能增强
清单所管制微生
物或其他任何生
物体对人、动植物
健康造成严重损
害的能力。
3.与肠出血
性大肠埃希氏菌
(О157 血清型)
和其它产志贺样
毒素菌株致病性
相关的核酸串行
不受管制,编码志
贺样毒素或其亚
单位的核酸串行
则受管制。
a.含有与本清单所管制微生物的致病
性相关的核酸串行的遗传物质;
-
1C353.b
毒素及其亚单位核酸串行的遗传物质;中国商品编号 3002904010;b.含有编码本清单所管制毒素及其亚
单位核酸串行的遗传物质;
-
1C353.c
微生物的致病性相关的核酸串行的遗传修饰生物体;中国商品编号 3002904010;c.含有与清单所管制微生物的致病性
相关的核酸串行的遗传修饰生物体;
-
1C353.d
毒素及其亚单位核酸串行的遗传修饰生物体;中国商品编号 3002904010;d.含有编码本清单所管制毒素及其亚
单位核酸串行的遗传修饰生物体。
官方海关商品编号栏空白者仍可能依法须办两用物项许可;不得自行猜配税则号别。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感染症法(特定病原体等)(部分):病原体、血清、疫苗等中属感染症法之特定病原体等,出口受管制(亦可能涉别表第1 生物制剂该非判定)。(厚生劳动省)
- 医药品医疗机器等法(药机法)(部分):属该法管制之医药品、医疗器材出口受管理。(厚生劳动省)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824 (一)进口人用药品、人类血液:1.应依506规定办理。2.进口研究用、教学或检验用之「非感染性人类血液」,于进口报单填列专用代码DHM99999999990。(二)进口动物用药品,应依406规定办理。(三)进口医疗器材,应依504规定办理。(四)进口感染性生物材料(供食品用途者除外),应依501规定办理。(五)进口食品及相关产品,应依F01办理。(六)进口人类细胞株:1.应依501规定办理。2.供研究用之人类细胞株(含人类干细胞株、人类胚胎干细胞株),于进口报单填列专用代码DHK99999999999。(七)进口非属上述项目者,应注明「本货品非属人用药品、动物用药品、医疗器材、感染性生物材料、食品及相关产品、人类细胞株」字样,免依上述规定办理。
- 药事法
:适用条文 第 39 条 — 制造、输入药品,应将其成分、原料药来源、规格、性能、制法之要旨,检验规格与方法及有关数据或证件,连同原文和中文标签、原文和中文仿单及样品,并缴纳费用,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查验登记,经核准发给药品许可证后,始得制造或输入。
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申请药品试制经核准输入原料药者,不适用前项规定;其申请条件及应缴费用,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输入药品,应由药品许可证所有人及其授权者输入。
申请… 辅助说明:进口人用药品或人类血液制品应依规定办理查验登记取得药品许可证后始得输入;未经核准擅自输入之药品属禁药,最重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违反罚则 第 82 条 — 制造或输入伪药或禁药者,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 人体器官组织细胞输入输出管理办法
:适用条文 第 7 条 — 申请输入器官、组织、细胞者,应检附下列文档:
一、输出国主管机关出具同意输出之文档或足以证明输出国未管制输出之文档。
二、输入器官、组织、细胞之检验证明文档。
三、其他依规定应检附之文档。
前项第二款之检验证明文档,应包括之检验项目如附表;其申请分批输入者,检验证明文档得于输入前七日内补正。
申请输入人体移植用途之器官、组织、细胞者,除前项文档外,应另检附下列文档:
一、来源单位合法设… 辅助说明:进口器官、组织、细胞前,输入人须以法人、医疗或教学研究机构等身分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检附输出国同意输出文档及检验证明文档,经核准后始得输入;感染性者另须依传染病防治法办理。
- 传染病防治法
:适用条文 第 60 条 — 主管机关对于入、出国(境)之运输工具及其所载物品,有传染病发生或有发生之虞者,应采行下列措施:
一、对运输工具采行必要管制及防疫措施,所受损失并不予补偿。
二、对输入或旅客携带入国(境)之物品,令输入者、旅客退运或销毁,并不予补偿;对输出或旅客随身携带出国(境)之物品,准用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置。
主管机关对于违反中央主管机关所定有关申报、接受检疫或输入之物品,得不经检疫,径令其退运… 辅助说明:进口涉及传染病风险之物品(如检体、感染性材料)时,主管机关对入境运输工具及所载物品得采行必要管制、防疫措施,并得令输入者退运或销毁有传播之虞之物品且不予补偿;实际输入仍须依其货品所对应之药品、食品或感染性材料规定(如503、406、F01、501)办理。
- 动物用药品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12 条 — 制造或输入动物用药品,应将其成分、性能、制法之要旨、分析方法及有关数据或证件,连同标签、仿单及样品,并缴纳证书费、检验费,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检验登记,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始得制造或输入。
前项动物用药品检验登记、审查进程、许可证之变更、展延、补发、换发、废止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中央主管机关得以动物用药品优良制造准则,作为核发及展延制造或输入动物用药品许可证之基准;动物用… 辅助说明:进口动物用药品(含原料药、制剂及生物药品)前,应将成分、性能、制法等数据连同标签、仿单及样品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检验登记,取得输入许可证后始得输入;未经核准擅自输入即属动物用禁药,制造或输入动物用伪药、禁药者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450万元以下罚金。 违反罚则 第 33 条 — 制造或输入动物用伪药或禁药者,除有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但书所定情形外,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四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 医疗器材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25 条 — 制造、输入医疗器材,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登记,经核准发给医疗器材许可证后,始得为之。但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品项,其制造、输入应以登录方式为之。
医疗器材应依前项规定办理查验登记者,不得以登录方式为之。
医疗器材之输入,应由许可证所有人、登录者或其授权者为之。
依第一项但书规定应登录之医疗器材,于本法施行前已取得医疗器材许可证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径予登录及注销原许可证,并通知原许可证所有人。 辅助说明:制造或输入医疗器材前,须向卫生福利部申请查验登记并取得医疗器材许可证(或依规定完成登录)后始得为之;意图贩卖供应而未经核准擅自输入医疗器材者,最重可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得并科 1 千万元以下罚金。 违反罚则 第 62 条 — 意图贩卖、供应而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制造或输入医疗器材,或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应办理查验登记而以登录方式为之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为前项之医疗器材而贩卖、供应、运送、寄藏、媒介、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亦同。
-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30 条 — 输入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时,应依海关专属货品分类号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并申报其产品有关信息。
运行前项规定,查验绩效优良之业者,中央主管机关得采取优惠之措施。
输入第一项产品非供贩卖,且其金额、数量符合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或经中央主管机关项目核准者,得免申请查验。 辅助说明:进口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前,须依海关专属货品分类号列向卫生福利部申请输入查验并申报产品信息后始得输入;违反者可处新台币 3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歇业、停业。 违反罚则 第 47 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一、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四条所为公告。
二、违反第七条第五项规定。
三、食品业者依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规定所登录、创建或申报之数据不实,或依第九条第三项开立之电子发票不实致影响食品追…
- B01 进口时,应依农业部动植物防疫检疫署编订之「应施检疫动植物品目表」及有关检疫规定办理。
- 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
:适用条文 第 34 条 — 应施检疫物之输入人或其代理人,应于应施检疫物到达依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公告之港、站时,向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并依前条第三项所定准则缴验输出国检疫机关发给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或其他文档。但动物检疫证明书经我国与输出国双方议定者,得以电子方式为之。
旅客或服务于车、船或航空器之人员携带应施检疫物者,应于入境时依前项规定申请检疫。
应施检疫物不得以邮递寄送输入;其以邮递寄送输入者,应予退运、没入… 辅助说明:进口应施检疫之动物及其产品前,输入人或其代理人须于货物到达指定港站时向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并缴验输出国检疫证明书;未经检疫擅自输入禁止输入之应施检疫物者,最重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该检疫物并得径予没入。 违反罚则 第 41 条 — 擅自输入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禁止输入之应施检疫物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禁止输入之应施检疫物,不问属于何人所有,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得于第一审法院声明没收前径予没入。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运行业务,犯第一项之罪者,除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一项之罚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对于犯罪之发生,已尽力为防…
- 植物防疫检疫法
:适用条文 第 17 条 — 输入检疫物,应于到达港、站时,由输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未经完成检疫,输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开包装或擅自移动。
旅客或服务于车、船、航空器人员携带检疫物,应于入境时申请检疫。
检疫物不得以邮寄方式输入;其以邮寄方式输入者,应予退运或销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植物检疫机关依第十六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公告免缴验检疫证明书。
二、收件人事先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并经核准输… 辅助说明:进口应施检疫之植物或植物产品前,输入人须依防检署「应施检疫动植物品目表」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并缴验检疫证明书;未经检疫擅自输入禁止输入之检疫物者,最重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罚则 第 22 条 —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输入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之检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装、容器、栽培介质,不问属于何人所有,植物检疫机关得于第一审法院声明没收前,径予没入。
- MW0 大陆物品不准输入。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适用条文 第 40 条 — 输入或携带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物品,以进口论;其检验、检疫、管理、关税等税捐之征收及处理等,依输入物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输往或携带进入大陆地区之物品,以出口论;其检验、检疫、管理、通关及处理,依输出物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辅助说明:大陆物品原则上不准输入台湾地区,仅经主管机关公告准许之项目始得输入;输入大陆地区物品以进口论,须依输入物品有关法令办理检验、检疫及关税等进程。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
:适用条文 第 7 条 — 大陆地区物品,除下列各款规定外,不得输入台湾地区:
一、主管机关公告准许输入项目及其条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艺术品、民俗文物、艺术品、文化资产维修材料及文教活动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开发用样品。
四、依大陆地区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规定准许输入之物品。
五、供学校、研究机构及动物园用之动物。
六、保税工厂输入供加工外销之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外销之物品。… 辅助说明:除主管机关公告准许之项目外,大陆地区物品不得输入台湾地区;输入前应确认该品项属准许输入项目并符合所定输入条件。
- 贸易法
:适用条文 第 15 条 — 出进口人输出入货品经核发输出入许可证者,应依许可证内容办理输出入。
货品输出入许可证之核发、更改与有效期限、产地标示、商标申报、来源识别或来源识别码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辅助说明:本货品属大陆物品不准输入项目,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径行报运进口;违反禁止或管制规定擅自输入者,经济部国际贸易署得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停止其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输出入货品。 违反罚则 第 28 条 — 出进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得予以警告、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或停止其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输出、输入或输出入货品: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与禁止或管制国家或地区为贸易行为。
二、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之暂停货品输出入行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限制输出入货品之规定。
四、违反第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输出或未经取得出口国之许可文档输入。
五、违反…
输出规定(台湾)
- 806 (一)出口人用药品、人类血液:1.应依523规定办理。2.出口研究用、教学或检验用之「非感染性人类检体」,于出口报单填列专用代码DHM99999999990。(二)出口动物用药品,应依525规定办理。(三)出口感染性生物材料,应依524规定办理。(四)出口人类细胞株:1.应依524规定办理。2.出口供研究用之人类细胞株(含人类干细胞株、非属本国人之人类胚胎干细胞株),于出口报单填列专用代码DHK99999999999。
- S01 输往北韩敏感货品清单内列管项目出口或再出口至北韩者,应向经济部国际贸易署或经济部委任或委托之机关(构)申请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输出许可证,并凭以报关出口。
- S03 输往伊朗敏感货品清单内列管项目出口或再出口至伊朗者,应向经济部国际贸易署或经济部委任或委托之机关(构)申请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输出许可证,并凭以报关出口。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主要进口来源国(民国 114)
- 新加坡 47.81 公吨 33.88%
- 越南 39.36 公吨 27.90%
- 保加利亚 15.00 公吨 10.63%
- 中国大陆 6.50 公吨 4.61%
- 法国 6.21 公吨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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