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21300007 免疫产品,未混合,不具有剂量或零售包装式样者
未混合免疫产品:单一免疫制剂
税率
- 第一栏(WTO 会员适用,含中国大陆)
- 0%
- 第二栏(FTA/ECFA/特定开发中国家)
- 0% (PA,GT,NI,SV,HN,NZ,SG,MH)
- 第三栏(不适用第一、二栏者)
- 0%
输入 / 输出规定
出口规定(中国大陆)
-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进境范围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国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与电脑保存介质 ③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连带禁止之禁止进境 7 类含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与精神药物。(中国海关总署)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限制出境 7 项:①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②国家货币 ③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④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⑤贵重中药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为进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别涉及旅客携带、行李与寄递申报;不等于所有商业出口无线电设备都要 SRRC。SRRC 型号核准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商业出口是否须许可仍按两用物项技术描述、用途与最终用户判定。(中国海关总署)
-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国邮发〔2016〕107 号):19 类 188 种禁寄物品,集运高风险者:第 4 类压缩和液化气体(含打火机)、第 5 类易燃液体(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第 16 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盗版品、假药)、第 17 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象牙、虎骨)。另《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806 号,2025-06-01 施行)要求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与安全检查。(国家邮政局 / 公安部 / 国家安全部)
- 个人邮递物品出境限值(寄台湾 800 元人民币):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为 1000 元人民币。⚠️ 800 元是门槛不是免税额度——超出者「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课税;仅邮包内单一不可分割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者例外。另《海关法》第 46 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者一律按货物办理。(中国海关总署)
- 一般出口进程:一般货物出口须办理出口报关(商品编号 10 码)。集运包裹主流走跨境电商 9610「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经营主体须为企业),次之为快件货物类(KJ2 报关单)或邮政 EMS/国际小包。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报即可。(中国海关总署)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中国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中国海关商品编号为 10 码,第 7 码起与台湾税则号别不对应;且官方明订「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并规定「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故不得仅以号列判断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现处于暂停实施期间,实际出口规定以中国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出口规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条之2(禁止出口):毒品、儿童色情、侵害知识产权物品(仿冒/盗版)、不正竞争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关)
- 感染症法(特定病原体等)(部分):病原体、血清、疫苗等中属感染症法之特定病原体等,出口受管制(亦可能涉别表第1 生物制剂该非判定)。(厚生劳动省)
- 医药品医疗机器等法(药机法)(部分):属该法管制之医药品、医疗器材出口受管理。(厚生劳动省)
- 一般出口进程(関税法):一般货物须办理输出申告并取得输出许可;出口适用消费税免税(0%)。未列于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关(NACCS))
本栏依商品 HS 前 6 码对应日本出口管制类别,仅供参考;军民两用品需经济产业省「该非判定」,实际出口规定以日本官方公告为准。
输入规定(台湾)
- 823 (一)进口人用药品,应依506规定办理。(二)进口动物用药品,应依406规定办理。(三)进口医疗器材,应依504规定办理。(四)进口食品及相关产品,应依F01办理。(五)进口传染病检体或供检验用之疑似传染病检体,应依501规定办理。(六)进口非属上述项目者,应注明「本货品非属人用药品、动物用药品、医疗器材、食品及相关产品、传染病检体或供检验用之疑似传染病检体」字样,免依上述规定办理。
- 药事法
:适用条文 第 39 条 — 制造、输入药品,应将其成分、原料药来源、规格、性能、制法之要旨,检验规格与方法及有关数据或证件,连同原文和中文标签、原文和中文仿单及样品,并缴纳费用,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查验登记,经核准发给药品许可证后,始得制造或输入。
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申请药品试制经核准输入原料药者,不适用前项规定;其申请条件及应缴费用,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输入药品,应由药品许可证所有人及其授权者输入。
申请… 辅助说明:进口人用药品应依药事法办理查验登记取得药品许可证后始得输入;未经核准擅自输入之药品属禁药,输入者最重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违反罚则 第 82 条 — 制造或输入伪药或禁药者,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 动物用药品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12 条 — 制造或输入动物用药品,应将其成分、性能、制法之要旨、分析方法及有关数据或证件,连同标签、仿单及样品,并缴纳证书费、检验费,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检验登记,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始得制造或输入。
前项动物用药品检验登记、审查进程、许可证之变更、展延、补发、换发、废止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中央主管机关得以动物用药品优良制造准则,作为核发及展延制造或输入动物用药品许可证之基准;动物用… 辅助说明:进口动物用药品(含原料药、制剂及生物药品)前,应将成分、性能、制法等数据连同标签、仿单及样品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检验登记,取得输入许可证后始得输入;未经核准擅自输入即属动物用禁药,制造或输入动物用伪药、禁药者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450万元以下罚金。 违反罚则 第 33 条 — 制造或输入动物用伪药或禁药者,除有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但书所定情形外,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四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 医疗器材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25 条 — 制造、输入医疗器材,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登记,经核准发给医疗器材许可证后,始得为之。但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品项,其制造、输入应以登录方式为之。
医疗器材应依前项规定办理查验登记者,不得以登录方式为之。
医疗器材之输入,应由许可证所有人、登录者或其授权者为之。
依第一项但书规定应登录之医疗器材,于本法施行前已取得医疗器材许可证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径予登录及注销原许可证,并通知原许可证所有人。 辅助说明:进口医疗器材前,应向卫生福利部申请查验登记、取得医疗器材许可证或完成登录后始得输入;意图贩卖供应而未经核准擅自输入医疗器材者,最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违反罚则 第 62 条 — 意图贩卖、供应而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制造或输入医疗器材,或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应办理查验登记而以登录方式为之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为前项之医疗器材而贩卖、供应、运送、寄藏、媒介、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亦同。
-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适用条文 第 30 条 — 输入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时,应依海关专属货品分类号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并申报其产品有关信息。
运行前项规定,查验绩效优良之业者,中央主管机关得采取优惠之措施。
输入第一项产品非供贩卖,且其金额、数量符合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或经中央主管机关项目核准者,得免申请查验。 辅助说明:进口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前,须依海关专属货品分类号列向卫生福利部申请输入查验并申报产品信息后始得输入;违反者可处新台币 3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歇业、停业。 违反罚则 第 47 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一、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四条所为公告。
二、违反第七条第五项规定。
三、食品业者依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规定所登录、创建或申报之数据不实,或依第九条第三项开立之电子发票不实致影响食品追…
- 传染病防治法
:适用条文 第 60 条 — 主管机关对于入、出国(境)之运输工具及其所载物品,有传染病发生或有发生之虞者,应采行下列措施:
一、对运输工具采行必要管制及防疫措施,所受损失并不予补偿。
二、对输入或旅客携带入国(境)之物品,令输入者、旅客退运或销毁,并不予补偿;对输出或旅客随身携带出国(境)之物品,准用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置。
主管机关对于违反中央主管机关所定有关申报、接受检疫或输入之物品,得不经检疫,径令其退运… 辅助说明:进口涉及传染病风险之物品(如检体、感染性材料)时,主管机关对入境运输工具及所载物品得采行必要管制、防疫措施,并得令输入者退运或销毁有传播之虞之物品且不予补偿;实际输入仍须依其货品所对应之药品、食品或感染性材料规定(如503、406、F01、501)办理。
- MP1 (一)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应符合「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之规定。(二)「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内列有特别规定「MXX」代号者,应向国际贸易署办理输入许可证;未列有特别规定「MXX」代号者,依一般签证规定办理。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适用条文 第 40 条 — 输入或携带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物品,以进口论;其检验、检疫、管理、关税等税捐之征收及处理等,依输入物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输往或携带进入大陆地区之物品,以出口论;其检验、检疫、管理、通关及处理,依输出物品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辅助说明:大陆物品属有条件准许输入者,须符合「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之规定,并依输入物品有关法令办理检验、检疫及关税等进程;输入大陆地区物品一律以进口论。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
:适用条文 第 7 条 — 大陆地区物品,除下列各款规定外,不得输入台湾地区:
一、主管机关公告准许输入项目及其条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艺术品、民俗文物、艺术品、文化资产维修材料及文教活动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开发用样品。
四、依大陆地区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规定准许输入之物品。
五、供学校、研究机构及动物园用之动物。
六、保税工厂输入供加工外销之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外销之物品。… 辅助说明:大陆物品属有条件准许输入者,须符合主管机关公告之准许项目及输入条件,并向经济部国际贸易署申请输入许可,未符合条件者不得输入台湾地区。
- 货品输入管理办法
:适用条文 第 6 条 — 依本法规定限制输入之下列货品,贸易署应就其货品名称及输入规定,汇编限制输入货品表,公告办理之:
一、本法第五条所指特定国家或地区产制之货品。
二、本法第六条采取必要措施限制输入之货品。
三、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但书规定限制输入之货品。
四、本法第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输入濒临绝种动植物及其产制品。
五、本法第十六条采取输入配额之货品。
六、本法第十八条因进口救济采取限制输入之货品。
输入限制… 辅助说明:大陆物品输入采有条件准许,应符合「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之规定,并依限制输入货品表所列输入规定办理;列有特别规定代号者,须另检附指定主管机关之文档方得进口。
输出规定(台湾)
- 523 一、出口本项下人用药品,应检附卫生福利部核发之药品许可证影本。(属外货复出口者,免附)二、出口非属人用药品,于出口报单填列专用代码DHM99999999523,免依上述规定办理。
法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输出入规定以海关公告为准。
主要进口来源国(民国 114)
- 德国 0.65 公吨 39.14%
- 美国 0.38 公吨 23.24%
- 爱尔兰 0.37 公吨 22.21%
- 日本 0.18 公吨 11.04%
- 瑞士 0.02 公吨 1.33%
同类税则号列(相关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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