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3 章「武器与弹药;及其零件与附件」进口关税多少?29 个号列的税率与输入规定
速答:第 93 章要缴多少关税?
第 93 章「武器与弹药;及其零件与附件」共有 29 个税则号列,第一栏税率最常见的是 0%。其中 16 个号列为 0%(占 55.2%),从价税率最高 5%。26 个号列标有输入规定代号,最常见的是 363(19 个号列)。进口时另依完税价格加计关税(及货物税、烟酒税等)后的金额课征营业税,小额免税规定见下方常见问题;实际应缴税额以海关核定为准。
第 93 章的号列税率怎么分布?
- 0% 16
- 超过 0% 至 5% 13
- 超过 5% 至 10% 0
- 超过 10% 0
- 从量或其他计税方式 0
依各号列第一栏税率计算,共 29 个号列。数据源:好运器税则库(同步财政部关务署税则数据),2026-09-16 汇总。
第 93 章常见哪些输入规定代号?
输入规定代号标在号列上,代表进口前可能要办的检验、检疫、许可或大陆物品管制。代号可能只涉及号列下的部分商品,请点进号列看完整说明。号列没有代号,代表贸易管制面准许输入、免签发许可证,但不代表免检验检疫或免税。
363
应检附内政部警政署同意文档,但军事机关应检附国防部同意文档。
19 个号列
MW0
大陆物品不准输入。
4 个号列
641
应检附国防部同意文档。
3 个号列
362
应检附直辖巿或县(巿)警察局同意文档。
2 个号列
364
进口枪枝或枪枝之零件及附件,枪管、滑套(转轮)、枪机等为金属材质者,应检附内政部警政署同意文档;如非属前述者,应检附内政部警政署核发之不列管证明文档。
2 个号列
MW0 不等于一律不能寄。MW0=禁止从中国大陆输入。例外:第 25–97 章大陆物品少量输入准许免办输入许可证,条件是整份报单 CIF 在 NT$32,000 以内、单项 24 件以内(不能论件者 40 公斤以内;单项以型号认定,无型号者以报单单一项次计,不得以尺寸、规格或颜色分项;第 6802 节石材、第 6907 节瓷砖须同时符合 24 件与 40 公斤);电动机车、电动自行车及其控制器(号列 8711.60.10、8711.60.20、8543.70.99.50)除外,第 1–24 章不适用。检验、检疫等其他输入规定仍须另外符合。这不代表免税。
第 93 章有哪些税则号列?
9301 军用武器,不包括转轮枪、手枪及第9307节之武器
9302 转轮枪及手枪,不包括第9303及9304节所列者
9303 其他火器及类似以点燃爆炸性火药所操作之设备(例如︰猎枪、来福枪、前膛装填火器、信号枪及其他仅用于发射信号弹之设备、发射空包弹之手枪、转轮枪、猎获用无痛捕杀器具及撇缆枪)
- 93031000004前膛装填火器0%
- 93032000002其他运动、狩猎或打靶用散弹枪,包括散弹来福组合枪5%
- 93033000000其他运动、狩猎或打靶用来福枪5%
- 93039010005撇缆枪0%
- 93039090106模拟枪0%
- 93039090909其他第9303节所属之货品0%
9304 其他武器(例如︰弹簧、空气或瓦斯枪枝、警棍),不包括第9307节所列者
- 93040000103手杖刀、手指虎、钢(铁)鞭5%
- 93040000201催泪瓦斯喷雾罐(器)5%
- 93040000309警棍5%
- 93040000407射击动能低于20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弹簧、空气或瓦斯枪枝5%
- 93040000906其他武器(例如弹簧、空气或瓦斯枪枝),不包括第9307节所列者5%
9305 第9301至9304节物品之零件及附件
- 93051000002转轮枪及手枪之零件及附件0%
- 93052010008散弹枪之枪管5%
- 93052090001其他属于第9303节之散弹枪或来福枪的零件及附件0%
- 93059100004第9301节之军事武器用者5%
- 93059900104射击动能低于20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弹簧、空气或瓦斯枪枝之零件及附件5%
- 93059900907其他第9302至9304节物品之零件及附件5%
9306 炸弹、手(枪)榴弹、鱼雷、地雷、飞弹及类似军需品与其零件;枪弹、其他弹药与弹头及其零件,包括弹丸及弹壳内充填物
- 93062100008散弹枪子弹0%
- 93062900000散弹枪子弹零件;空气枪弹丸0%
- 93063010103供打铆钉或类似工具用之枪弹及其零件5%
- 93063010201捕获用无痛捕杀器具之枪弹及其零件5%
- 93063090008其他枪弹及其零件0%
- 93069000004其他第9306节所属之货品0%
9307 剑、短厚弯刀、刺刀、矛与类似武器及其零件与鞘
税则上的第一、第二、第三栏税率差在哪?
《海关进口税则》总则二把税率分成 3 栏:第一栏适用世界贸易组织会员,或与我国有互惠待遇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第二栏只适用两种情形的「特定」进口货物:特定低度开发、开发中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货物,或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经济合作协议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货物;不能适用前两栏的,才适用第三栏。同时可以适用第一栏与第二栏时,取较低的税率。中国大陆是世界贸易组织会员,原则适用第一栏;第二栏对中国大陆只限 ECFA 早收清单的货品。
本站各章与号列页显示的是第一栏税率。第二栏在税则表内以国别代码标示适用对象,例如「免税 (PA,GT,NI,SV,HN,NZ,SG)」;代码只是税则表上的标示,其中部分协定已停止或终止适用(如尼加拉瓜、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实际适用以关务署公告为准。邮包的零星物品另有规定:完税价格超过免税限额时,除烟酒及实施关税配额的物品外,按 5% 税率课征关税;但单项或同号列物品合计超过新台币 2,000 元的,不算零星物品,要按各号列税率课征(总则五;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8、9 条)。这条 5% 规定的条文只涵盖邮包与旅客,快递货物依各号列税率计算。
常见问题
- 关税:从价税号列是完税价格 × 税率,从量税号列按数量或重量计算(自中国大陆进口原则适用第一栏)。
- 营业税:以完税价格加计关税后的金额为税基,由海关代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20 条、第 41 条);另课货物税或烟酒税的商品,税基还要再加计。
- 推广贸易服务费:法定上限为货品价格万分之 4.25(贸易法第 21 条),现行按完税价格万分之 4 计收,应缴金额未逾新台币 100 元者免收。
- 同一纳税义务人在同一个半年度(1–6 月、7–12 月)内适用免税放行超过 6 次,当期之后的进口就不再免税(财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1007 号令)。
- 同批快递货物不得拆开分别申报(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14 条)。
- 邮包超过限额时是整笔全额课征,不是只课超出的部分(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8 条)。
本页的法源与数据从哪里来?
- 关税法第 3 条:关税之征收及进出口货物税则之分类,除关税法另有规定外,依《海关进口税则》规定;《海关进口税则》另经立法进程制定公布。
- 海关进口税则(全国法规数据库标示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8 日):总则二税率三栏、总则五邮包零星物品、解释准则一至六。
- 关税法第 21 条与《进口货物税则预先审核实施办法》:进口前申请税则预先审核。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20 条:进口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进口税后的数额计算营业税;第 41 条:进口货物营业税由海关代征。
- 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7、8、9、11、12 条:新台币 2,000 元免税、逾额按全额课征、零星物品的定义、同一寄件人同一到达日寄给同一收件人的邮包合并计算、半年度逾 6 次不适用免税。
- 经济部 111 年 8 月 19 日经贸字第 11104603570 号公告:输入少量大陆物品准许免办输入许可证之规定;同日经贸字第 111046035701 号公告:排除适用的货品项目。
- 财政部 106 年 9 月 7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8778 号公告:同批完税价格新台币 2,000 元以下免税;财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1007 号令:半年度内免税放行逾 6 次不适用。
- 财政部关务署《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则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合订本》112 年版总说明:21 类、97 章(第 77 章保留)、第 98 章于 HS 架构外增订,以及 8 码税则号别、10 码贸易管理及统计分类,再加 1 位检查号码。
- 经济部国际贸易署《输入规定代号表》:输入规定栏空白为「准许(免除签发许可证)」。
使用限制:本页统计由好运器税则库汇总,仅供查找参考;号列归属、适用税率与输入规定以财政部关务署、经济部国际贸易署公告及海关核定为准。本页不构成个案税则分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