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6 章「填充用材料、毡呢、不织布;特种纱;撚线、绳、索、缆及其制品」进口关税多少?60 个号列的税率与输入规定
速答:第 56 章要缴多少关税?
第 56 章「填充用材料、毡呢、不织布;特种纱;撚线、绳、索、缆及其制品」共有 60 个税则号列,第一栏税率最常见的是 10%。其中 8 个号列为 0%(占 13.3%),从价税率最高 10%。6 个号列标有输入规定代号,最常见的是 MW0(6 个号列)。进口时另依完税价格加计关税(及货物税、烟酒税等)后的金额课征营业税,小额免税规定见下方常见问题;实际应缴税额以海关核定为准。
第 56 章的号列税率怎么分布?
- 0% 8
- 超过 0% 至 5% 22
- 超过 5% 至 10% 30
- 超过 10% 0
- 从量或其他计税方式 0
依各号列第一栏税率计算,共 60 个号列。数据源:好运器税则库(同步财政部关务署税则数据),2026-09-16 汇总。
第 56 章常见哪些输入规定代号?
输入规定代号标在号列上,代表进口前可能要办的检验、检疫、许可或大陆物品管制。代号可能只涉及号列下的部分商品,请点进号列看完整说明。号列没有代号,代表贸易管制面准许输入、免签发许可证,但不代表免检验检疫或免税。
MW0
大陆物品不准输入。
6 个号列
MW0 不等于一律不能寄。MW0=禁止从中国大陆输入。例外:第 25–97 章大陆物品少量输入准许免办输入许可证,条件是整份报单 CIF 在 NT$32,000 以内、单项 24 件以内(不能论件者 40 公斤以内;单项以型号认定,无型号者以报单单一项次计,不得以尺寸、规格或颜色分项;第 6802 节石材、第 6907 节瓷砖须同时符合 24 件与 40 公斤);电动机车、电动自行车及其控制器(号列 8711.60.10、8711.60.20、8543.70.99.50)除外,第 1–24 章不适用。检验、检疫等其他输入规定仍须另外符合。这不代表免税。
第 56 章有哪些税则号列?
5601 纺织材料填充料及其制品;长度不超过5公厘之纺织纤维 纺织纤维屑及小绒球
- 56012110006棉胎10%
- 56012190009棉胎制品10%
- 56012200105人造纤维制纸烟滤嘴10%
- 56012200908其他人造纤维制填充料及其制品10%
- 56012910008丝制填充料及其制品10%
- 56012990001其他纺织材料制填充料及其制品10%
- 56013011004丝或废丝制纤维屑10%
- 56013019006其他纺织纤维屑1%
- 56013021002丝制小绒球10%
- 56013029004其他纤维制之小绒球1%
5602 毡呢,不论是否经浸渍、涂布、被覆或黏合者
- 56021000000针轧毡呢及经针缝纤维制之织物,不论是否经浸渍、涂布、被覆或黏合者5%
- 56022100007其他毡呢,羊毛或动物细毛制,未经浸渍、涂布、被覆或黏合者5%
- 56022900009其他纺织材料制毡呢,未经浸渍、涂布、被覆或黏合者5%
- 56029010001油毛毡5%
- 56029020009经浸制屋顶用毡呢垫片5%
- 56029030007毡套5%
- 56029090004其他毡呢,经浸渍、涂布、被覆或黏合者5%
5603 不织布,不论是否经浸渍、涂布、被覆或黏合者
- 56031110006专供绝缘用者0%
- 56031190009其他不织布,不论是否经浸渍、涂布、被覆或黏合者5%
- 56031210005专供绝缘用者0%
- 56031290008其他不织布,不论是否经浸渍、涂布、被覆或黏合者5%
- 56031310004专供绝缘用者0%
- 56031390007其他不织布,不论是否经浸渍、涂布、被覆或黏合者5%
- 56031410003专供绝缘用者0%
- 56031490006其他不织布,不论是否经浸渍、涂布、被覆或黏合者5%
- 56039110009专供绝缘用者0%
- 56039190002其他不织布,不论是否经浸渍、涂布、被覆或黏合者5%
- 56039210008专供绝缘用者0%
- 56039290001其他不织布,不论是否经浸渍、涂布、被覆或黏合者5%
- 56039310007专供绝缘用者0%
- 56039390000其他不织布,不论是否经浸渍、涂布、被覆或黏合者5%
- 56039410006专供绝缘用者0%
- 56039490009其他不织布,不论是否经浸渍、涂布、被覆或黏合者5%
5604 以纺织物被覆处理之橡胶线及绳;纺织纱及第5404或5405节之扁条及类似物,经橡胶或塑料浸渍、涂布、被覆或套覆者
- 56041010006以丝制纺织物被覆处理之橡胶线及绳10%
- 56041090009以其他纤维制纺织物被覆处理之橡胶线及绳7.5%
- 56049010009聚酯、尼龙或其他聚酰胺制成之高强力纱,经浸渍或涂布者3%
- 56049020007黏液嫘萦制成之高强力纱,经浸渍或涂布者4%
- 56049090002其他第5604节所属之货品3%
5605 搀金属之纱,不论是否经缠绕而成,即纺织之纱或第5404或5405节之扁条或类似物,经与线形、扁条形或粉末形金属并合,或以金属被覆者
- 56050010007丝制搀金属之纱,不论是否经缠绕而成,即纺织之纱或第5404或5405节之扁条或类似物,经与线形、扁条形或粉末形金属并合,或以金属被覆者10%
- 56050090000其他纤维制搀金属之纱,不论是否经缠绕而成,即纺织之纱或第5404或5405节之扁条或类似物,经与线形、扁条形或粉末形金属并合,或以金属被覆者3%
5606 螺旋花纱及第5404或5405节之扁条及类似物缠绕于纱芯之上者(不包括第5605节之货品及马毛螺旋花纱);毛绒花纱(包括纤团毛绒花纱);圈环花纱
- 56060010006丝制螺旋花纱及第5404或5405节之扁条及类似物缠绕于纱芯之上者(不包括第5608节之货品及马毛螺旋花纱);毛绒花纱(包括纤团毛绒花纱);圈环花纱10%
- 56060020004弹性纤维包芯纱3%
- 56060090009其他纺织材料制螺旋花纱及第5404或5405节之扁条及类似物缠绕于纱芯之上者(不包括第5605节之货品及马毛螺旋花纱);毛绒花纱(包括纤团毛绒花纱);圈环花纱10%
5607 撚线、绳、索及缆,不论是否经编辫或经橡胶或塑料浸渍、涂布、被覆或套覆者
- 56072100002琼麻及其他龙舌兰属(剑麻)纤维制绑绳或打包线10%
- 56072900004其他撚线、绳、索及缆,不论是否经编辫或经橡胶或塑料浸渍、涂布、被覆或套覆,琼麻及其他龙舌兰属(剑麻)纤维制6.8%
- 56074100008聚乙烯或聚丙烯制绑绳或打包线10%
- 56074900000其他撚线、绳、索及缆,不论是否经编辫或经橡胶或塑料浸渍、涂布、被覆或套覆,聚乙烯或聚丙烯制6.8%
- 56075000006撚线、绳、索及缆,不论是否经编辫或经橡胶或塑料浸渍、涂布、被覆或套覆,其他合成纤维制6.8%
- 56079010006丝制撚线、绳、索及缆,不论是否经编辫或经橡胶或塑料浸渍、涂布、被覆或套覆10%
- 56079020004马尼拉麻或麻蕉及其他硬性叶纤维制撚线、绳、索及缆10%
- 56079030002第5303节黄麻或其他纺织用之韧皮纤维制撚线、绳、索及缆,不论是否经编辫或经橡胶或塑料浸渍、涂布、被覆或套覆者10%
- 56079090009其他材料制撚线、绳、索及缆,不论是否经编辫或经橡胶或塑料浸渍、涂布、被覆或套覆6.8%
5608 撚线、绳或索制之结织网;纺织材料制之渔网及其他网类
- 56081100003人造纺织材料制渔网10%
- 56081900005人造纺织材料制撚线、绳或索制之结织网;人造纺织材料制之其他网类10%
- 56089000007其他材料制撚线、绳或索制之结织网;其他纺织材料制之渔网及其他网类10%
5609 未列名之以纱,或第5404,5405节扁条或类似品,或以撚线、绳、索或缆制成之物品
- 56090010003丝制之以纱,或第5404,5405节扁条或类似品,或以撚线、绳、索或缆制成之物品10%
- 56090020001棉制之以纱,或第5404,5405节扁条或类似品,或以撚线、绳、索或缆制成之物品10%
- 56090030009羊毛或动物细毛制之以纱,或第5404,5405节扁条或类似品,或以撚线、绳、索或缆制成之物品10%
- 56090040007人造纤维制之以纱,或第5404,5405节扁条或类似品,或以撚线、绳、索或缆制成之物品10%
- 56090090006其他纺织材料制之以纱,或第5404,5405节扁条或类似品,或以撚线、绳、索或缆制成之物品10%
税则上的第一、第二、第三栏税率差在哪?
《海关进口税则》总则二把税率分成 3 栏:第一栏适用世界贸易组织会员,或与我国有互惠待遇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第二栏只适用两种情形的「特定」进口货物:特定低度开发、开发中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货物,或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经济合作协议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货物;不能适用前两栏的,才适用第三栏。同时可以适用第一栏与第二栏时,取较低的税率。中国大陆是世界贸易组织会员,原则适用第一栏;第二栏对中国大陆只限 ECFA 早收清单的货品。
本站各章与号列页显示的是第一栏税率。第二栏在税则表内以国别代码标示适用对象,例如「免税 (PA,GT,NI,SV,HN,NZ,SG)」;代码只是税则表上的标示,其中部分协定已停止或终止适用(如尼加拉瓜、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实际适用以关务署公告为准。邮包的零星物品另有规定:完税价格超过免税限额时,除烟酒及实施关税配额的物品外,按 5% 税率课征关税;但单项或同号列物品合计超过新台币 2,000 元的,不算零星物品,要按各号列税率课征(总则五;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8、9 条)。这条 5% 规定的条文只涵盖邮包与旅客,快递货物依各号列税率计算。
常见问题
- 关税:从价税号列是完税价格 × 税率,从量税号列按数量或重量计算(自中国大陆进口原则适用第一栏)。
- 营业税:以完税价格加计关税后的金额为税基,由海关代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20 条、第 41 条);另课货物税或烟酒税的商品,税基还要再加计。
- 推广贸易服务费:法定上限为货品价格万分之 4.25(贸易法第 21 条),现行按完税价格万分之 4 计收,应缴金额未逾新台币 100 元者免收。
- 同一纳税义务人在同一个半年度(1–6 月、7–12 月)内适用免税放行超过 6 次,当期之后的进口就不再免税(财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1007 号令)。
- 同批快递货物不得拆开分别申报(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14 条)。
- 邮包超过限额时是整笔全额课征,不是只课超出的部分(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8 条)。
本页的法源与数据从哪里来?
- 关税法第 3 条:关税之征收及进出口货物税则之分类,除关税法另有规定外,依《海关进口税则》规定;《海关进口税则》另经立法进程制定公布。
- 海关进口税则(全国法规数据库标示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8 日):总则二税率三栏、总则五邮包零星物品、解释准则一至六。
- 关税法第 21 条与《进口货物税则预先审核实施办法》:进口前申请税则预先审核。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20 条:进口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进口税后的数额计算营业税;第 41 条:进口货物营业税由海关代征。
- 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7、8、9、11、12 条:新台币 2,000 元免税、逾额按全额课征、零星物品的定义、同一寄件人同一到达日寄给同一收件人的邮包合并计算、半年度逾 6 次不适用免税。
- 经济部 111 年 8 月 19 日经贸字第 11104603570 号公告:输入少量大陆物品准许免办输入许可证之规定;同日经贸字第 111046035701 号公告:排除适用的货品项目。
- 财政部 106 年 9 月 7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8778 号公告:同批完税价格新台币 2,000 元以下免税;财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1007 号令:半年度内免税放行逾 6 次不适用。
- 财政部关务署《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则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合订本》112 年版总说明:21 类、97 章(第 77 章保留)、第 98 章于 HS 架构外增订,以及 8 码税则号别、10 码贸易管理及统计分类,再加 1 位检查号码。
- 经济部国际贸易署《输入规定代号表》:输入规定栏空白为「准许(免除签发许可证)」。
使用限制:本页统计由好运器税则库汇总,仅供查找参考;号列归属、适用税率与输入规定以财政部关务署、经济部国际贸易署公告及海关核定为准。本页不构成个案税则分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