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章「肥皂,有机界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配制蜡,擦光或除垢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软膏,「牙科用蜡」以及石膏为基料之牙科用剂」进口关税多少?45 个号列的税率与输入规定
速答:第 34 章要缴多少关税?
第 34 章「肥皂,有机界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配制蜡,擦光或除垢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软膏,「牙科用蜡」以及石膏为基料之牙科用剂」共有 45 个税则号列,第一栏税率最常见的是 0%。其中 20 个号列为 0%(占 44.4%),从价税率最高 4%。14 个号列标有输入规定代号,最常见的是 508(8 个号列)。进口时另依完税价格加计关税(及货物税、烟酒税等)后的金额课征营业税,小额免税规定见下方常见问题;实际应缴税额以海关核定为准。
第 34 章的号列税率怎么分布?
- 0% 20
- 超过 0% 至 5% 25
- 超过 5% 至 10% 0
- 超过 10% 0
- 从量或其他计税方式 0
依各号列第一栏税率计算,共 45 个号列。数据源:好运器税则库(同步财政部关务署税则数据),2026-09-16 汇总。
第 34 章常见哪些输入规定代号?
输入规定代号标在号列上,代表进口前可能要办的检验、检疫、许可或大陆物品管制。代号可能只涉及号列下的部分商品,请点进号列看完整说明。号列没有代号,代表贸易管制面准许输入、免签发许可证,但不代表免检验检疫或免税。
508
进口食品添加物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一)输入卫生福利部发布「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收载之单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应向卫生福利部取得食品添加物许可证,并依F01规定办理。
8 个号列
553
进口毒性或关注化学物质,应检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发之毒性或关注化学物质许(核)可文档;如非属环境部公告列管之毒性或关注化学物质,应检附环境部化学物质管理署核发之不列管证明文档。
3 个号列
503
进口人用药品(包括制剂、原料药、助诊药类及人用生物制剂):应检附(一)药商许可执照影本及卫生福利部核发之(输入)药品许可证影本,或(二)卫生福利部核发之同意文档。
1 个号列
C02
本项下部分商品属于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公告应施进口检验商品。
1 个号列
504
进口人用医疗器材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一)应检附卫生福利部核发之医疗器材许可证影本或同意文档,并应申报填列医疗器材许可证号码(十四码)。
1 个号列
本章有 1 个号列标有 C01 或 C02,涉及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的应施进口检验。怎么判断要不要验、个人自用有没有免验额度,见 BSMI 商品检验指南。
第 34 章有哪些税则号列?
3401 肥皂;作肥皂用途之有机界面活性剂产品及调制品,呈条、块或压成其他形状者,不论是否含有肥皂;供清洗皮肤用之有机界面活性剂产品及调制品,呈液状或乳霜状且为零售包装者,不论是否含肥皂;以肥皂或清洁剂浸渍、涂布或被覆之纸、填棉、毡呢及不织布
- 34011100122药皂、消毒皂0%
- 34011100195其他肥皂0%
- 34011100907其他有机界面活性剂产品及调制品,呈条、块或压成其他形状者,及纸、填料、毡呢及不织布,经以肥皂或清洁剂浸渍、涂布或被覆者0%
- 34011900008非盥洗用肥皂及有机界面活性产品及调制品,呈条、块或压成其他形状者,及纸、填料、毡呢及不织布,经以肥皂或清洁剂浸渍、涂布或被覆者0%
- 34012010003水悬性脂肪酸盐0%
- 34012090006其他形状之肥皂0%
- 34013000003供清洗皮肤用之有机界面活性剂产品及调制品,呈液状或乳霜状且为零售包装者,不论是否含肥皂4%
3402 有机界面活性剂(肥皂除外);界面活性制剂,洗涤制剂(包括辅助洗涤制剂)及清洁制剂,不论是否含肥皂,第3401节制品除外
- 34023100001直链烷基苯磺酸及其盐类之有机界面活性剂4%
- 34023900003其他阴离子性有机界面活性剂4%
- 34024100009阳离子性有机界面活性剂4%
- 34024200106壬基酚聚乙氧基醇4%
- 34024200909其他非离子性有机界面活性剂4%
- 34024900001其他有机界面活性剂4%
- 34025000007零售包装界面活性制剂、洗涤制剂及清洁制剂4%
- 34029000009其他界面活性制剂、洗涤制剂及清洁制剂4%
3403 润滑剂(包括以润滑制剂为基料之切削油、螺栓或螺帽离型剂、防锈或防腐蚀及脱模剂),及供纺织品、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之油脂处理用调制品,但以石油或自地沥青所得之油为基本成分且其重量在70%或以上之调制品除外
- 34031110002纺织用加工处理油3.5%
- 34031120000皮革用加工处理油3.5%
- 34031130008塑料用加工处理油3.5%
- 34031140006橡胶用加工处理油3.5%
- 34031190005其他材料处理用调制品3.5%
- 34031910004润滑油脂3.5%
- 34031920002切削油3.5%
- 34031930000离型及脱模制剂3.5%
- 34031941007防锈制剂3.5%
- 34031942006防蚀制剂3.5%
- 34031990105润滑制剂,含有多氯联苯、多氯萘、多氯联三苯或六氯(代)苯,(以石油或自地沥青所得之油为基本成分且其重量在70%及以上者列入第2710节)3.5%
- 34031990908其他润滑制剂(以石油或自地沥青所得之油为基本成分且其重量在70%及以上者列入第2710节)3.5%
- 34039100007供纺织品、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处理用调制品3.5%
- 34039900009其他润滑制剂3.5%
3404 人造蜡及调制蜡
- 34042000002聚(氧化乙烯)(聚乙二醇)蜡0%
- 34049010005制革用蜡剂0%
- 34049020003氯化蜡3.5%
- 34049030001经化学改质之褐煤蜡0%
- 34049090106由多氯联苯或多氯萘之混合物组成之蜡0%
- 34049090909其他人造蜡及调制蜡0%
3405 靴鞋、家具、地板、车身、玻璃或金属用之擦光料及膏剂,去污膏与粉及其他类似品(不论其型态是否为经此类调制品浸渍、涂布或被覆之纸、填料、毡呢、不织布、发泡塑料或发泡橡胶),第3404节之蜡除外
- 34051000003靴鞋或皮革用擦光料、膏剂及类似制品0%
- 34052000001保养木制家具、地板或其他木制品用擦光料、膏剂之类似品0%
- 34053000009车身用擦光料及类似品,金属擦光料除外0%
- 34054000007去污膏或粉及其他去污剂0%
- 34059000006其他擦光料及类似制品0%
3406 蜡烛、小蜡烛及类似品
3407 塑型用软膏,包括儿童娱乐用塑型料;“牙科用蜡”或“牙科塑型料”,成套、零售包装或成板状、马蹄状、条状及类似形状;其他以石膏(煅石膏或硫酸钙)为基料配制之牙科用品
- 34070010001塑型用软膏,包括儿童娱乐用塑型料0%
- 34070020009牙科用蜡或牙科用塑型料0%
- 34070030007牙科用胶料3.5%
- 34070090004其他以石膏(煅石膏或硫酸钙)为基料配制之牙科用品0%
税则上的第一、第二、第三栏税率差在哪?
《海关进口税则》总则二把税率分成 3 栏:第一栏适用世界贸易组织会员,或与我国有互惠待遇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第二栏只适用两种情形的「特定」进口货物:特定低度开发、开发中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货物,或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经济合作协议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货物;不能适用前两栏的,才适用第三栏。同时可以适用第一栏与第二栏时,取较低的税率。中国大陆是世界贸易组织会员,原则适用第一栏;第二栏对中国大陆只限 ECFA 早收清单的货品。
本站各章与号列页显示的是第一栏税率。第二栏在税则表内以国别代码标示适用对象,例如「免税 (PA,GT,NI,SV,HN,NZ,SG)」;代码只是税则表上的标示,其中部分协定已停止或终止适用(如尼加拉瓜、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实际适用以关务署公告为准。邮包的零星物品另有规定:完税价格超过免税限额时,除烟酒及实施关税配额的物品外,按 5% 税率课征关税;但单项或同号列物品合计超过新台币 2,000 元的,不算零星物品,要按各号列税率课征(总则五;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8、9 条)。这条 5% 规定的条文只涵盖邮包与旅客,快递货物依各号列税率计算。
常见问题
- 关税:从价税号列是完税价格 × 税率,从量税号列按数量或重量计算(自中国大陆进口原则适用第一栏)。
- 营业税:以完税价格加计关税后的金额为税基,由海关代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20 条、第 41 条);另课货物税或烟酒税的商品,税基还要再加计。
- 推广贸易服务费:法定上限为货品价格万分之 4.25(贸易法第 21 条),现行按完税价格万分之 4 计收,应缴金额未逾新台币 100 元者免收。
- 同一纳税义务人在同一个半年度(1–6 月、7–12 月)内适用免税放行超过 6 次,当期之后的进口就不再免税(财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1007 号令)。
- 同批快递货物不得拆开分别申报(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14 条)。
- 邮包超过限额时是整笔全额课征,不是只课超出的部分(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8 条)。
本页的法源与数据从哪里来?
- 关税法第 3 条:关税之征收及进出口货物税则之分类,除关税法另有规定外,依《海关进口税则》规定;《海关进口税则》另经立法进程制定公布。
- 海关进口税则(全国法规数据库标示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8 日):总则二税率三栏、总则五邮包零星物品、解释准则一至六。
- 关税法第 21 条与《进口货物税则预先审核实施办法》:进口前申请税则预先审核。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20 条:进口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进口税后的数额计算营业税;第 41 条:进口货物营业税由海关代征。
- 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7、8、9、11、12 条:新台币 2,000 元免税、逾额按全额课征、零星物品的定义、同一寄件人同一到达日寄给同一收件人的邮包合并计算、半年度逾 6 次不适用免税。
- 经济部 111 年 8 月 19 日经贸字第 11104603570 号公告:输入少量大陆物品准许免办输入许可证之规定;同日经贸字第 111046035701 号公告:排除适用的货品项目。
- 财政部 106 年 9 月 7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8778 号公告:同批完税价格新台币 2,000 元以下免税;财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1007 号令:半年度内免税放行逾 6 次不适用。
- 财政部关务署《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则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合订本》112 年版总说明:21 类、97 章(第 77 章保留)、第 98 章于 HS 架构外增订,以及 8 码税则号别、10 码贸易管理及统计分类,再加 1 位检查号码。
- 经济部国际贸易署《输入规定代号表》:输入规定栏空白为「准许(免除签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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