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 章「精油及树脂状物质;香水、化粧品或盥洗用品」进口关税多少?58 个号列的税率与输入规定
速答:第 33 章要缴多少关税?
第 33 章「精油及树脂状物质;香水、化粧品或盥洗用品」共有 58 个税则号列,第一栏税率最常见的是 0%。其中 42 个号列为 0%(占 72.4%),从价税率最高 20%。21 个号列标有输入规定代号,最常见的是 508(9 个号列)。进口时另依完税价格加计关税(及货物税、烟酒税等)后的金额课征营业税,小额免税规定见下方常见问题;实际应缴税额以海关核定为准。
第 33 章的号列税率怎么分布?
- 0% 42
- 超过 0% 至 5% 13
- 超过 5% 至 10% 0
- 超过 10% 3
- 从量或其他计税方式 0
依各号列第一栏税率计算,共 58 个号列。数据源:好运器税则库(同步财政部关务署税则数据),2026-09-16 汇总。
第 33 章常见哪些输入规定代号?
输入规定代号标在号列上,代表进口前可能要办的检验、检疫、许可或大陆物品管制。代号可能只涉及号列下的部分商品,请点进号列看完整说明。号列没有代号,代表贸易管制面准许输入、免签发许可证,但不代表免检验检疫或免税。
508
进口食品添加物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一)输入卫生福利部发布「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收载之单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应向卫生福利部取得食品添加物许可证,并依F01规定办理。
9 个号列
F02
本项下商品如属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等食品相关用途或含有前述物品者,应依照「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规定,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办理输入查验。【注:相关规定应洽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
3 个号列
503
进口人用药品(包括制剂、原料药、助诊药类及人用生物制剂):应检附(一)药商许可执照影本及卫生福利部核发之(输入)药品许可证影本,或(二)卫生福利部核发之同意文档。
3 个号列
504
进口人用医疗器材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一)应检附卫生福利部核发之医疗器材许可证影本或同意文档,并应申报填列医疗器材许可证号码(十四码)。
2 个号列
522
进口管制药品(包括人用、动物用麻醉药品、影响精神药品及其原料)应检附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核发之同意文档(输入凭照或输入同意书);该同意文档第二联于通关时经海关核验签署后,由进口人交还食品药物管理署。
1 个号列
MP1
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应符合「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之规定。
1 个号列
本章有 1 个号列标有 C01 或 C02,涉及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的应施进口检验。怎么判断要不要验、个人自用有没有免验额度,见 BSMI 商品检验指南。
第 33 章有哪些税则号列?
3301 精油(巳否含萜者均在内),包括浸膏及净油;树脂状物质;萃取含油树脂;由油脂、固定油、蜡或类似品中,以萃香法或渗浸法所得之精油浓缩液;精油脱萜所得之萜副产品;精油之水馏液及水溶液
- 33011200006橙油0%
- 33011300005柠檬油0%
- 33011900009其他柑桔属精油0%
- 33012400002薄荷油0%
- 33012500001其他薄荷制精油0%
- 33012910005樟脑油0%
- 33012920003雄刈萱(香茅油)0%
- 33012990008其他柑桔属除外之精油0%
- 33013000004树脂状物质0%
- 33019011008鸦片之萃取含油树脂0%
- 33019012007甘草之萃取含油树脂15%
- 33019013006霍布花(蛇麻花)之萃取含油树脂2.5%
- 33019014005除虫菊之萃取含油树脂2.5%
- 33019015004含鱼藤酮植物根之萃取含油树脂2.5%
- 33019016003芦荟萃取含油树脂15%
- 33019019000其他萃取含油树脂5%
- 33019090002其他由油脂、固定油、蜡或类似品中以萃香法或渗浸法所得之精油浓缩液;精油脱萜所得之萜副产品;精油之水馏液及水溶液0%
3302 工业原料用之芳香物质混合物及以一种或以上此类芳香物质为基料之混合物(包括醇类溶剂在内);制造饮料用之以芳香物质为基料之其他调制品
- 33021010005以芳香物质为基料,用以调制饮料之酒精制品,含酒精强度以容积计超过0.5%者20%
- 33021090008其他供食品或饮料工业原料用之芳香物质混合物及以一种或以上此类芳香物质为基料之混合物(包括醇类溶剂在内)0%
- 33029000000其他工业原料用之芳香物质混合物及以一种或以上此类芳香物质为基料之混合物(包括醇类溶剂在内)0%
3303 香水及盥洗用香水
3304 美容或化粧用品及保养皮肤用品(药品除外),包括防晒或助晒用品;指甲用化粧品
- 33041000005唇部化粧用品0%
- 33042000101睫毛膏、眼线0%
- 33042000904其他眼部化粧用品0%
- 33043010009指甲油0%
- 33043020007指甲油去除剂0%
- 33043090002其他指甲用化粧品0%
- 33049110005面粉0%
- 33049120003痱子粉及爽身粉0%
- 33049190008其他化粧粉0%
- 33049910917面霜0%
- 33049920915洁面霜0%
- 33049990910其他美容或化粧用品及保养皮肤用品(药品除外)0%
3305 发用制品
- 33051000914洗发剂及润丝剂0%
- 33052000002烫发剂0%
- 33053000000发胶0%
- 33059010103整发液、养发液0%
- 33059010906其他发膏、发油、发乳、发蜡或发水0%
- 33059020003染发剂0%
- 33059090008其他发用制品0%
3306 口腔或牙科卫生用品,包括假牙固定膏及粉;用以清洁牙缝之纱线(牙线),具个别零售包装者
- 33061010109牙膏(含药物者)0%
- 33061010902其他牙膏0%
- 33061020107含药漱口剂、口腔芳香剂0%
- 33061020205假牙清洁剂0%
- 33061020919其他漱口剂0%
- 33061020928其他口腔芳香剂0%
- 33061090004其他洁牙剂0%
- 33062000001用以清洁牙缝之纱线(牙线),具个别零售包装者0%
- 33069000006其他口腔或牙科卫生用品,包括假牙固定膏及粉0%
3307 刮胡或刮胡前后用剂、身体除臭剂、洗浴用剂、脱毛剂及其他未列名之香料制剂、化粧品或盥洗用制剂;室内除臭剂,不论是否芳香或有消毒性质者
- 33071000002刮胡或刮胡前后用剂5%
- 33072000000身体除汗臭剂5%
- 33073000008沐浴香盐及其他沐浴用剂5%
- 33074100005亚珈倍地及其他熏香物品5%
- 33074900007其他室内薰香或除臭剂,包括用于宗教仪式之芳香制品5%
- 33079020001隐形眼镜清洗液5%
- 33079090104脱毛剂5%
- 33079090202含药盥洗用制剂5%
- 33079090907其他未列名之香料制剂、化粧品或盥洗用制剂,不论是否芳香或有消毒性质者5%
税则上的第一、第二、第三栏税率差在哪?
《海关进口税则》总则二把税率分成 3 栏:第一栏适用世界贸易组织会员,或与我国有互惠待遇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第二栏只适用两种情形的「特定」进口货物:特定低度开发、开发中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货物,或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经济合作协议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货物;不能适用前两栏的,才适用第三栏。同时可以适用第一栏与第二栏时,取较低的税率。中国大陆是世界贸易组织会员,原则适用第一栏;第二栏对中国大陆只限 ECFA 早收清单的货品。
本站各章与号列页显示的是第一栏税率。第二栏在税则表内以国别代码标示适用对象,例如「免税 (PA,GT,NI,SV,HN,NZ,SG)」;代码只是税则表上的标示,其中部分协定已停止或终止适用(如尼加拉瓜、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实际适用以关务署公告为准。邮包的零星物品另有规定:完税价格超过免税限额时,除烟酒及实施关税配额的物品外,按 5% 税率课征关税;但单项或同号列物品合计超过新台币 2,000 元的,不算零星物品,要按各号列税率课征(总则五;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8、9 条)。这条 5% 规定的条文只涵盖邮包与旅客,快递货物依各号列税率计算。
常见问题
- 关税:从价税号列是完税价格 × 税率,从量税号列按数量或重量计算(自中国大陆进口原则适用第一栏)。
- 营业税:以完税价格加计关税后的金额为税基,由海关代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20 条、第 41 条);另课货物税或烟酒税的商品,税基还要再加计。
- 推广贸易服务费:法定上限为货品价格万分之 4.25(贸易法第 21 条),现行按完税价格万分之 4 计收,应缴金额未逾新台币 100 元者免收。
- 同一纳税义务人在同一个半年度(1–6 月、7–12 月)内适用免税放行超过 6 次,当期之后的进口就不再免税(财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1007 号令)。
- 同批快递货物不得拆开分别申报(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14 条)。
- 邮包超过限额时是整笔全额课征,不是只课超出的部分(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8 条)。
本页的法源与数据从哪里来?
- 关税法第 3 条:关税之征收及进出口货物税则之分类,除关税法另有规定外,依《海关进口税则》规定;《海关进口税则》另经立法进程制定公布。
- 海关进口税则(全国法规数据库标示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8 日):总则二税率三栏、总则五邮包零星物品、解释准则一至六。
- 关税法第 21 条与《进口货物税则预先审核实施办法》:进口前申请税则预先审核。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20 条:进口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进口税后的数额计算营业税;第 41 条:进口货物营业税由海关代征。
- 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7、8、9、11、12 条:新台币 2,000 元免税、逾额按全额课征、零星物品的定义、同一寄件人同一到达日寄给同一收件人的邮包合并计算、半年度逾 6 次不适用免税。
- 经济部 111 年 8 月 19 日经贸字第 11104603570 号公告:输入少量大陆物品准许免办输入许可证之规定;同日经贸字第 111046035701 号公告:排除适用的货品项目。
- 财政部 106 年 9 月 7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8778 号公告:同批完税价格新台币 2,000 元以下免税;财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1007 号令:半年度内免税放行逾 6 次不适用。
- 财政部关务署《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则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合订本》112 年版总说明:21 类、97 章(第 77 章保留)、第 98 章于 HS 架构外增订,以及 8 码税则号别、10 码贸易管理及统计分类,再加 1 位检查号码。
- 经济部国际贸易署《输入规定代号表》:输入规定栏空白为「准许(免除签发许可证)」。
使用限制:本页统计由好运器税则库汇总,仅供查找参考;号列归属、适用税率与输入规定以财政部关务署、经济部国际贸易署公告及海关核定为准。本页不构成个案税则分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