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章「烟类及已制烟类代用品;以非燃烧方式吸入之产品,无论是否含尼古丁;其他供人摄入尼古丁之含尼古丁产品」进口关税多少?21 个号列的税率与输入规定
速答:第 24 章要缴多少关税?
第 24 章「烟类及已制烟类代用品;以非燃烧方式吸入之产品,无论是否含尼古丁;其他供人摄入尼古丁之含尼古丁产品」共有 21 个税则号列,第一栏税率最常见的是 15%。其中 0 个号列为 0%(占 0%),从价税率最高 27%。14 个号列标有输入规定代号,最常见的是 463(8 个号列)。进口时另依完税价格加计关税(及货物税、烟酒税等)后的金额课征营业税,小额免税规定见下方常见问题;实际应缴税额以海关核定为准。
第 24 章的号列税率怎么分布?
- 0% 0
- 超过 0% 至 5% 5
- 超过 5% 至 10% 0
- 超过 10% 16
- 从量或其他计税方式 0
依各号列第一栏税率计算,共 21 个号列。数据源:好运器税则库(同步财政部关务署税则数据),2026-09-16 汇总。
第 24 章常见哪些输入规定代号?
输入规定代号标在号列上,代表进口前可能要办的检验、检疫、许可或大陆物品管制。代号可能只涉及号列下的部分商品,请点进号列看完整说明。号列没有代号,代表贸易管制面准许输入、免签发许可证,但不代表免检验检疫或免税。
463
应检附财政部核发之烟酒进口业许可执照影本或财政部同意文档。如属进口供自用之烟酒,其数量不超过下列规定者免附:(一)烟:卷烟5条(1000支)、雪茄125支、烟丝5磅、其他烟品条(支)状5条(1000支)、非条(支)状…
8 个号列
503
进口人用药品(包括制剂、原料药、助诊药类及人用生物制剂):应检附(一)药商许可执照影本及卫生福利部核发之(输入)药品许可证影本,或(二)卫生福利部核发之同意文档。
4 个号列
111
管制输入。
2 个号列
516
应检附卫生福利部同意文档。二、入境旅客携带供自用且经卫生福利部核定通过健康风险评估审查之指定烟品或其必要之组合组件,免检附卫生福利部同意文档;其以不随身行李输入者,应于进口报单填列免证通关代码DHP000000000…
1 个号列
MW0
大陆物品不准输入。
1 个号列
本章属税则第 1 至 24 章(动植物产品、油脂、调制食品、饮料与烟类等),不在大陆工业产品少量输入免办输入许可证公告的范围内。标 MW0 的大陆物品,除法规另有例外或经项目核准外,不准输入,不论邮寄或快递都一样。
第 24 章有哪些税则号列?
2401 原料烟叶;烟叶下脚
- 24011010007黄色种(弗吉尼亚)未除骨烟叶13%
- 24011090000其他未除骨烟叶13%
- 24012010005黄色种(弗吉尼亚)部分或全部除骨烟叶13%
- 24012090008其他部分或全部除骨烟叶13%
- 24013000005烟叶下脚13%
2402 烟叶或烟叶代用品所制之雪茄烟、吕宋烟、小雪茄烟及纸烟
- 24021000008含烟叶之雪茄烟、吕宋烟及小雪茄烟20%
- 24022000006含烟叶之纸烟27%
- 24029010009含烟叶代用品之雪茄烟、吕宋烟及小雪茄烟20%
- 24029020007含烟叶代用品之纸烟27%
2403 其他加工烟叶及烟叶代用制品-包括「均质」或「复合」之烟叶;烟叶成分抽出物及烟精
- 24031100006符合本章目注一所述之水烟草15%
- 24031900008其他烟15%
- 24039100009均质或复合烟叶15%
- 24039910009烟叶成份抽出物及烟精15%
- 24039990903其他加工烟叶及烟叶代用制品15%
2404 含烟叶、复合烟叶、尼古丁、或烟叶、尼古丁代用品之产品,以非燃烧方式吸入;其他供人摄入尼古丁之含尼古丁产品
- 24041100005含烟叶或复合烟叶之以非燃烧方式吸入之产品15%
- 24041200102含尼古丁之以非燃烧方式吸入之戒烟辅助用产品5%
- 24041200905其他含尼古丁之以非燃烧方式吸入产品5%
- 24041900007其他,以非燃烧方式吸入者15%
- 24049100008以口服方式摄入尼古丁之含尼古丁产品5%
- 24049200007以皮肤吸收方式摄入尼古丁之含尼古丁产品5%
- 24049900000其他供人摄入尼古丁之含尼古丁产品5%
税则上的第一、第二、第三栏税率差在哪?
《海关进口税则》总则二把税率分成 3 栏:第一栏适用世界贸易组织会员,或与我国有互惠待遇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第二栏只适用两种情形的「特定」进口货物:特定低度开发、开发中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货物,或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经济合作协议国家或地区的特定货物;不能适用前两栏的,才适用第三栏。同时可以适用第一栏与第二栏时,取较低的税率。中国大陆是世界贸易组织会员,原则适用第一栏;第二栏对中国大陆只限 ECFA 早收清单的货品。
本站各章与号列页显示的是第一栏税率。第二栏在税则表内以国别代码标示适用对象,例如「免税 (PA,GT,NI,SV,HN,NZ,SG)」;代码只是税则表上的标示,其中部分协定已停止或终止适用(如尼加拉瓜、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实际适用以关务署公告为准。邮包的零星物品另有规定:完税价格超过免税限额时,除烟酒及实施关税配额的物品外,按 5% 税率课征关税;但单项或同号列物品合计超过新台币 2,000 元的,不算零星物品,要按各号列税率课征(总则五;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8、9 条)。这条 5% 规定的条文只涵盖邮包与旅客,快递货物依各号列税率计算。
常见问题
- 关税:从价税号列是完税价格 × 税率,从量税号列按数量或重量计算(自中国大陆进口原则适用第一栏)。
- 营业税:以完税价格加计关税后的金额为税基,由海关代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20 条、第 41 条);另课货物税或烟酒税的商品,税基还要再加计。
- 推广贸易服务费:法定上限为货品价格万分之 4.25(贸易法第 21 条),现行按完税价格万分之 4 计收,应缴金额未逾新台币 100 元者免收。
- 同一纳税义务人在同一个半年度(1–6 月、7–12 月)内适用免税放行超过 6 次,当期之后的进口就不再免税(财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1007 号令)。
- 同批快递货物不得拆开分别申报(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14 条)。
- 邮包超过限额时是整笔全额课征,不是只课超出的部分(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8 条)。
本页的法源与数据从哪里来?
- 关税法第 3 条:关税之征收及进出口货物税则之分类,除关税法另有规定外,依《海关进口税则》规定;《海关进口税则》另经立法进程制定公布。
- 海关进口税则(全国法规数据库标示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8 日):总则二税率三栏、总则五邮包零星物品、解释准则一至六。
- 关税法第 21 条与《进口货物税则预先审核实施办法》:进口前申请税则预先审核。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20 条:进口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进口税后的数额计算营业税;第 41 条:进口货物营业税由海关代征。
- 邮包物品进出口通关办法第 7、8、9、11、12 条:新台币 2,000 元免税、逾额按全额课征、零星物品的定义、同一寄件人同一到达日寄给同一收件人的邮包合并计算、半年度逾 6 次不适用免税。
- 经济部 111 年 8 月 19 日经贸字第 11104603570 号公告:输入少量大陆物品准许免办输入许可证之规定;同日经贸字第 111046035701 号公告:排除适用的货品项目。
- 财政部 106 年 9 月 7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8778 号公告:同批完税价格新台币 2,000 元以下免税;财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财关字第 1061011007 号令:半年度内免税放行逾 6 次不适用。
- 财政部关务署《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则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合订本》112 年版总说明:21 类、97 章(第 77 章保留)、第 98 章于 HS 架构外增订,以及 8 码税则号别、10 码贸易管理及统计分类,再加 1 位检查号码。
- 经济部国际贸易署《输入规定代号表》:输入规定栏空白为「准许(免除签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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