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 44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9-12-1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之: 一、化制场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六款规定之一。 二、化制场或运输业者之化制原料运输车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 三、化制场或运输业者违反依第十六条第三项所定办法中有关化制场消毒设施与设备之设置、项目、消毒作业、契约应记载事项,或运输车消毒设备、防漏密闭设备、合格证黏贴、查核、通报、化制原料装卸、载运作业之规定。 四、船长或其职务代理人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于依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时,未详记于航海日志。 五、检疫物之输出人或其代理人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申请检疫。 六、违反第三十八条之一规定,未依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核准之方式运送或销毁厨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之: 一、化制场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六款规定之一。 二、化制场或运输业者之化制原料运输车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 三、化制场或运输业者违反依第十六条第三项所定办法中有关化制场消毒设施与设备之设置、项目、消毒作业、契约应记载事项,或运输车消毒设备、防漏密闭设备、合格证黏贴、查核、通报、化制原料装卸、载运作业之规定。 四、船长或其职务代理人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于依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时,未详记于航海日志。 五、检疫物之输出人或其代理人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申请检疫。 六、违反第三十八条之一规定,未依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核准之方式运送或销毁厨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