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 41-1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9-12-13
运输工具所有人有前条第一项所定行为或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第三人以其运输工具从事该项行为,而散播特定种类动物传染病或有散播之虞者,其运输工具应予没入。 明知该运输工具有前项情事,而仍取得所有权者,亦同。 第一项动物传染病之特定种类,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一项之没入,由查缉机关为之。
运输工具所有人有前条第一项所定行为或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第三人以其运输工具从事该项行为,而散播特定种类动物传染病或有散播之虞者,其运输工具应予没入。 明知该运输工具有前项情事,而仍取得所有权者,亦同。 第一项动物传染病之特定种类,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一项之没入,由查缉机关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