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 41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9-12-13
擅自输入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禁止输入之应施检疫物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禁止输入之应施检疫物,不问属于何人所有,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得于第一审法院声明没收前径予没入。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运行业务,犯第一项之罪者,除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一项之罚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对于犯罪之发生,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不予处罚。
擅自输入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禁止输入之应施检疫物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禁止输入之应施检疫物,不问属于何人所有,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得于第一审法院声明没收前径予没入。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运行业务,犯第一项之罪者,除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一项之罚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对于犯罪之发生,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