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育法|第 36 条|林业及自然保育|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2-18
以营利为目的,经营野生动物之饲养、繁殖、买卖、加工、进口或出口者,应先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依法领得营业执照,方得为之。 前项野生动物之饲养、繁殖、买卖、加工之许可条件、申请进程、许可证登载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