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育法|第 32 条|林业及自然保育|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2-18
野生动物经饲养者,非经主管机关之同意,不得释放。 前项野生动物之物种,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