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育法|第 34 条|林业及自然保育|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2-18
饲养或繁殖保育类或具有危险性之野生动物,应具备适当场所及设备,并注意安全及卫生;其场所、设备标准及饲养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